许政[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9日
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为有效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为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建设美丽许昌提供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定目标,优良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2014年6月底,各类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装置,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015年,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燃煤窑炉废气完成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2016年,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建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氮氧化物治理
2014年6月底,各类燃煤机组锅炉烟气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2月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016年,焦化行业完成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6月底,各类燃煤机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1月底达到国家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2014年12月底,水泥、焦化行业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定排放要求。
2014年12月底前,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完成煤制气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耐火材料、陶瓷等工业窑炉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2015年,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
2014年,开展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5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强化源头污染预防,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推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水泥、化工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
2017年,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6.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水泥、耐火材料、焦炭、造纸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提出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2014年,提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执行市环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限制区域和项目目录(2014版)>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能效一级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升环保准入门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逐步搬迁或转产。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搬迁、淘汰、关闭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正确处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做强工业,做大现代服务业,做优农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控制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区域,实行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启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围绕废旧金属加工、煤及煤化工、水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和核心资源,引进关键链接项目或循环使用内部资源,拓展延伸产业链,逐步形成企业间共生和代谢的生态网络关系,实现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及基础设施共享。大力推动长葛大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再生金属、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与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全市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初步构建形成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体系。全市50%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发展的格局,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窑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资源再生利用,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贯彻实施,鼓励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积极推动高效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带动全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0.控制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消费,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0%以下。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增建洗选设施,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划定并建设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2014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市区建成区面积80%,2015年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2015年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2015年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加快推进“气化许昌”工程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5年底管道天然气通达全部县(市)和部分乡镇。推进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鼓励建设煤层气地面开发试验工程。开展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工作,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财政、价格、信贷支持政策,扩大可再生能源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合理利用风电。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探索利用废弃矿山、煤矿塌陷区水面及其他闲置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秸秆成型燃料。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2014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鼓励新建建筑建设加装光伏发电,预留安装接口;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制定便民措施,建立“一站式”备案登记、并网结算服务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屋顶、建筑南立面和露台等专有部分建设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发达地方,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生物质气化和有机肥厂等工程,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在丘陵山区、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积极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示范。
加强秸秆禁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田间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3.集中治理燃煤锅炉
各县(市)要制定《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城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的规划和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达不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应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2014年底前,魏都区产业集聚区、东城区产业集聚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完成园区内燃煤锅炉的改造或拆除;2015年底,襄城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完成燃煤锅炉的改造或拆除;2017年底,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许昌县张潘镇精细化工园区,拆除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4年,完成市区供热规划重新修订工作。2014年底前,市区、县(市)城区供热供气覆盖区域内,现有燃煤锅炉予以改造或拆除。2015年底,各县(市)完成各自辖区的供热供气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时间完成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改造或拆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建筑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2015年,城市主城区内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实现全部封闭运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017年,全市城市施工工地80%以上应达到绿色工地标准。强化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15.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5年,市区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市区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全面实现机械清扫。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16.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通过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禁止店外经营。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夜市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城郊林业生态规划。2017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8 平方米。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到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到15%以上。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郊区属山区的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属平原的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属丘陵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9.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积极落实《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
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载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押运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研究缩短燃油公交车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鼓励营运车辆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7年,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增加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
20.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许昌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监管,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划定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2014年,完成省定黄标车淘汰任务,市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2015年,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各县(市、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强化对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拆解规定,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
21.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保部修订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市区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各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2014年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市)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2016年起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县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开展大气灰霾和PM10、PM2.5的成分监测分析,发挥监测技术保障作用。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2015年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22.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统筹研究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每年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目标,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削减任务,统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
23.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把空气质量改善纳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2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与周边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政策,做好油品升级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限行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等工作;商务部门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及拆解工作,配合做好油气回收工作;交通部门积极推行公共交通和营运机动车清洁能源管理;城管部门清理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完善施工渣土清运和道路保洁,遏制道路交通扬尘;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气象部门加强环境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排污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25.强化考核问责。制定《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生态补偿扣款、环保区域限批,直至“一票否决”;应予责任追究的,依照相关程序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二)强化政策保障
26.完善投融资体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企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通知》(豫政办〔2007〕)要求,取消当年该企业评先资格。推行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的经营体制。
27.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运用现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重金属污染治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煤改地热供暖”、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城市公交车辆更新、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给予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征收的大气污染排污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28.发挥价格机制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对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价格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按标准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三)强化法制保障
29.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环保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0.公开环境信息。各县(市、区)要在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底,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公布空气质量指数(AQI),2016年起其他县(市)公布空气质量指数(AQI)。市环保局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1. 编制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五)强化科教保障
32.推进大气污染先进治理技术应用。积极开展灰霾、大气污染因子的监测预警、影响因素、治理防范等领域的研究,探索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的新技术、方法和手段,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环境监测监控手段等方面的技术推广和利用,提高治理效果和监测水平。
33.普及环境知识。“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