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4]3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6-0001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6-17 11:06
  • 名 称 :许政办[2014]3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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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4]3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市河流2015年按水环境功能达标,结合《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66号)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许环〔2012〕128号)具体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如下:

    一、调整生态补偿金征缴要素。(一)引入《许昌市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研究》(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达标要求,调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同时,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和《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分两步进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超标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第二步,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评价测算,确定超标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如考核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未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仅扣缴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并不否决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的,不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额为超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和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之和。(二)增加对各县(市、区)未截流的排污口实施生态补偿。对各县(市、区)未截流的排污口,按所处河流的每周辖区生态补偿金的5%乘以未截流个数予以扣缴。

    二、调整对各县(市、区)奖励评价标准。把以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奖励依据变更为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奖励依据,将《办法》第十条(二)修改为:“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的奖励”。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与《办法》及许环〔2012〕128号文件一并执行。《办法》及许环〔2012〕128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合之处,依本通知执行。

    四、《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65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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