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6-0002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6-25 10:2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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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的通知

    许政办[201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我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步伐,推动更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中各节点的奖励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向河南证监局辅导报备并获受理的,由企业注册地同级财政给予15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

    (二)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的,由企业注册地同级财政给予25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

    (三)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四)市新三板暨股权挂牌后备企业享受《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相关扶持政策。对实现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对实现天交所等区域产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五)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市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资金。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批准程序

    1.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包括奖励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或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书等),报企业注册地资本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政府审批。涉及上市(挂牌)成功的奖励申请,由企业直接报市金融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3.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时限要求

    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成上述上市(挂牌)节点工作1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各级资本市场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本级财政接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财政局接到本级政府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节假日顺延)。

    三、其它要求

    各县(市、区)可依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措施。

    本通知中“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是指许昌市政府每年度公布的“许昌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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