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4]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7-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7-22 08:48
  • 名 称 :许政[2014]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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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4]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进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原有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实施驻地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驻地招商工作

    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主线,立足现有产业,把握资源优势,深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实施重点招商,致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战略投资者,实现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

    (一)目标任务。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开展专题招商,通过招大引优,进一步完善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各招商小分队每年至少引进2个5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区主导项目。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驻地招商活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许昌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财政、发改、工信、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由市商务局牵头,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设立许昌市驻地招商工作联络处,协调指导县(市、区)驻地招商事宜。各县(市、区)要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若干个招商小分队常驻目标区域,每个小分队分别由1名副县级以上干部任组长。

    (三)工作要求。各招商小分队工作期限暂定两年,驻外招商人员原则上1年内不得更换,在外工作期间,工作与所在单位脱勾,现行待遇、职务不变;各招商小分队要根据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集中推介、发布全市的招商信息,不能局限于推介本地产业和招商项目。各县(市、区)要精心准备投资指南、招商项目册、光盘等宣传资料,由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安排各招商小分队集中对外发布。许昌市驻地招商工作联络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招商小分队所需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承担。各招商小分队每季度向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编印一期《驻地招商工作简报》,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对不属于本县(市、区),但属于我市其他县(市、区)主导产业的项目线索,各招商小分队应积极引荐其他县(市、区)对接、洽谈,项目落地后,市政府奖励资金由引荐方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7:3的比例分享。

    (四)考核奖励。年度考核: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招商小分队项目引进情况进行考评,年度期满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负责对招商小分队日常工作考核,自行决定驻外招商小分队人员的留任或调整。奖励条件。未完成以下工作目标的招商小分队,不享受驻地招商奖励政策。1.当年至少引进2个5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区主导项目;2.驻地招商项目当年开工建设;3.建立驻地招商项目跟踪台账,每月向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洽谈、进展情况。奖励标准。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驻地招商小分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万元;1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10万元;2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3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30万元;4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40万元;5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关于委托代理招商工作

    本意见所界定的委托代理招商是指由许昌市政府或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一)受托人职责。1.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市外资金;2.对外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政策;3.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活动。

    (二)奖励标准。依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许发〔2008〕17号)规定,受托人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形成稳定税源和就业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每年实施一次。

    (三)奖励认定。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受托人向同级商务部门提交以下认定材料:1.项目单位对受托方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基建施工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等。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受托人应享受的奖励标准、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许昌市驻地招商项目奖励细则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许昌市驻地招商项目奖励细则

    第一条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驻地招商奖励。

    第二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奖励条件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在项目奖励申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第四条项目必须是当年驻地招商期间引进并开工建设,资金到位率达到30%以上。

    第五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从境外、省外、市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第六条各招商小分队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评估报告。

    第七条年度期满,市驻地招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招商小分队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项目开工及资金到位情况拟定项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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