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8-000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8-15 10:4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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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许政办[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3日


    2014年许昌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二五”以来,我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全面加强节能减排规划指导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快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强化节能减排能力提升和监督检查,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前三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0.8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相比2010年下降6.34%、8.43%、30.19%和11.5%。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粗放型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尽合理,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不足,市场化机制不健全,县(市、区)间节能减排工作进度不平衡。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市持续多发的灰霾天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一年。各级、各部门要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五型”许昌建设为统领,聚焦群众关心的资源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和能耗强度;更加注重坚持源头把关和全过程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更加注重利用市场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激发用能单位和排污主体节能减排的主动性;更加注重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增强基础能力。经过努力,确保全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降低3%、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498万吨、0.544万吨、5.45万吨和6.67万吨以内,以2010年排放基数计算需分别削减9.8%、12.1%、30.6%和17.5%。

    一、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

    (一)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提高“两高”项目准入门槛,新上“两高”项目的能效、环保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领先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严重过剩行业,不得批准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5号),突出发展引领带动能力强的高成长性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市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前一年完成我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投入力度,加快调整产品结构,主动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市工信局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强化煤炭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煤炭清洁利用政策,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试点示范,降低煤炭直接燃烧利用比重。持续提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能力。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推进以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为重点的先进生物质能建设。加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支持产业集聚区、工商企业和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农业大棚等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1]66号),鼓励发展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组织开展大气灰霾和水污染治理、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和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产业化示范。推进许继、森源节能电气装备制造集群发展。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和先进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二、组织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

    (五)工业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建设一批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大幅度提高电力、煤炭、有色金属、建材、造纸等行业能源效率。在电力、造纸、化工等行业继续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行业内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解决。推动造纸企业和以造纸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9.0%。(市工信局、环保局负责)

    (六)建筑节能减排行动计划。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筑钢结构示范、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材料示范等绿色新型建材示范工程;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改造面积26.5万平方米;推进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全年新增绿色建筑3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星级标识8.9万平方米。加快公共建筑能耗计量信息系统建设,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发布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市住建局负责)

    (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制定实施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科技行动专项方案。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强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推进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循环低碳示范工程,做好区域性、主题性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提高甩挂运输周转比重。严格运输车辆排污管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八)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计划。组织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诊断活动,引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简化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程序。推动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落实年度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党政干部中开展节能减排培训。全年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降低3.2%。(市事管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九)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工作。完成能源利用状况网络报送工作,开展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试点建设任务。(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质监局负责)

    (十)其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研究制定节约型高校和节约型中小学指导意见,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校园。推进农村生活、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建设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市商务局、教育局、农业局负责)

    三、推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十一)节能重点工程。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实施首山焦化干熄焦技术改造项目,形成节能能力10万吨标准煤。引导工业企业更新改造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十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长葛大周、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推广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我市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创建工作。(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十三)蓝天工程。大幅度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完成6台总装机244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烟气脱硝治理任务;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和烟尘提标改造任务,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完成4条水泥生产线脱硝改造任务。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县(市)在2014年冬季供暖前,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时以上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的目标任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露天焚烧监管,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制定控制城市扬尘管理办法。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取缔城市露天烧烤。完成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做好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4年底完成1.27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定期发布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顺序,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商务局负责)

    (十四)碧水工程。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制定实施“一河一策”整治方案,力争消除流经城市河流的劣V类水质。开展清潩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确保2015年底实现水质变清目标。抓好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配套完善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或扩建4座污水处理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十五)乡村清洁工程。制定并实施年度畜禽养殖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推进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建设,完成19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任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响应并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工作布置。完成1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负责)

    四、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十六)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对接活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项目3个,实现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活动。完善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配套政策,探索支持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事管局负责)

    (十七)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推荐化工、建材行业重点耗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名单,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节能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事管局负责)

    (十八)创新节能减排模式。深入开展发电权交易,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节能验收制度。鼓励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运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处理等设施。根据省环保厅安排适时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建设交易管理平台,开展重点行业确权工作研究。创新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总量预算管理机制,适度收紧许可预支增量指标,集中有限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实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改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按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提高生态补偿金扣缴标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质监局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十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逐步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稳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整合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税收服务流程,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负责)

    (二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推广。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把节能减排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科技项目支持的重点。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培育建设一批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科技专项行动。完善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活动。发布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推广目录。(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要求,推动各地组建节能监察机构,争取市和县(市)全部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制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度,规范节能监察程序,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培训。改进节能评估文件委托审查办法,建设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系统。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测、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研究,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体系,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队伍建设。完成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推进市级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证工作。推进低碳建筑、社区等试点示范建设,实施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等低碳技术重点示范工程,推动低碳技术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统计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监督。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工作。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协助上级部门修订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绿色建筑评价等地方标准,铁合金、纺织、日用陶瓷、人造板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组织开展电力价格大检查、节能专项执法监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等监督监察活动,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项目用能审核登记制度,监测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分解下达各县(市)2014年度节能减排指标计划。发布各县(市、区)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组织开展2013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市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作用,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标准制定、技术交流等活动。引导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机构提升节能减排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月、“六五”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和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和科普、媒体等节能减排宣传专项行动,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竞赛活动。(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各级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完成本地2014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推动节能降碳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加强配合协调,并做好本部门、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2014年各县(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2014年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


    附件1

    2014年各县(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

    氨   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控制排放量(吨)

    总减排量(吨)

    预支增量(吨)

    其中工业 源预支增量(吨)

    控制排放量(吨)

    总减排量(吨)

    预支增量(吨)

    其中工业 源预支增量(吨)

    控制排放量(吨)

    总减排量(吨)

    其中非电预支增量(吨)

    控制排放量(吨)

    总减排量(吨)

    其中非电预支增量(吨)

     

    禹州市

    11630

    1515

    312.25

    41.835

    1220

    205

    36.923

    2.705

    18300

    661

    162.486

    27000

    9979

    201.878

     

    长葛市

    8550

    809

    226.615

    37.312

    900

    108

    33.793

    4.506

    4550

    50

    25.041

    1440

    36

    31.136

     

    许昌县

    10980

    1000

    216.004

    31.114

    870

    111

    24.455

    1.633

    1700

    38

    15.659

    550

    24

    20.053

     

    鄢陵县

    6820

    749

    114.1

    27.4

    660

    83

    5.3

    1.1

    1800

    53

    14.498

    820

    11

    12.359

     

    襄城县

    8420

    810

    191.855

    28.52

    810

    100

    23.529

    1.366

    4300

    28

    22.311

    1200

    75

    16.551

     

    魏都区

    1700

    132

    75.197

    17.764

    56

    7.2

    4.255

    0.84

    4900

    1068

    0

    1900

    71

    0

     

    开发区

    83

    602

    21.377

    4.568

    8.46

    80

    4.736

    0.42

    141.2

    5

    0

    55.1

    1

    0

     

    东城区

    50.4

    301

    42.03

    2.03

    3.79

    40

    3.14

    0.14

    4800

    507

    0

    6000

    2208

    0

     


    附件2

    2014年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指标计划(%)

    禹州市

    -3.36

    长葛市

    -3.39

    许昌县

    -3.24

    鄢陵县

    -2.89

    襄城县

    -3.27

    魏都区

    -2.76

    开发区

    -2.82

    东城区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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