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市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建立起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少于35张;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设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和落实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县(市、区)、乡(镇、办)、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综合评估等方式,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规模较大的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完善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加快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以12349热线和为老服务“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服务平台与服务单位的有效衔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服务。
(三)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我市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为低收入老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新建、改(扩)建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增加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切实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民间资本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用地、补贴支持、税费减免、许可登记等方面与政府兴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根据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对星级级别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办)民营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乡镇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受周边老人入住,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2.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以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条件的农村规划建设幸福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农村幸福院建设。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可以村委会为平台,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为老年人换取更丰富的养老服务。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互助养老注资主体,要完善筹资机制,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注资长效机制,同时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金,统筹规划,综合使用。
(五)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开展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六)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在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探索建设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开展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鄢陵县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优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推进养老服务与休闲度假、康体养生产业的深度融合。
三、政策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政府要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全市养老设施布局的总体目标、规划总量、空间布局等基本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充分发挥交通、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对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市、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35‰的目标,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区改造时,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人口规模在1-1.5万(不含)人、1.5-3万(不含)人、3-5万人的社区,应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国土、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建立联审联验制度,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及时移交辖区县级政府,由办事处、社区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要求的,规划、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16年底前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其投资项目可列入县(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依法撤销养老机构许可,土地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依法设立的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该类养老服务机构在更新完善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补助。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适时提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参考建设规模和服务人数等指标,给予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实施养老救助项目。
(六)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七)落实许可登记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筹建审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市级建立由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商务、金融、质监、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发展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要求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支持。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机制。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加大消防安全、饮食卫生、疾病防治、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的日常监督工作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强烈、服务质量差、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营造社会氛围。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doc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