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我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本基准地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27日发布的基准地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许政〔2009〕60号)同时废止。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