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9-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9-01 16:3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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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办〔2014〕31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圆满完成改革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划清权责界限,完善监管体制,全面落实市、县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水平,解决权责脱节问题,为促进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率先崛起、富民兴许”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分级管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分级管理,理顺条块与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坚持“整合、统一、加强”的核心要求,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并重的原则,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基础建设,充实食品药品基层监管力量,整合监管技术资源,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结合本地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监管任务和行政管理现状,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确保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将原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调整为市、县(市)级政府分级管理,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同级政府机构序列。

    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本级党委管理,班子成员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工商、质监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两级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同级政府机构序列。魏都区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食品安全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在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设立分局,分别为各自部门的派出机构。

    各县(市)可以参照乡镇工商所的设置模式,在乡镇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乡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本乡镇食品安全职责。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职责。协管员由村干部或社区干部兼任。

    (二)划转机构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2名及相应工作人员2人。

    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向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编制人员数额及乡镇工商所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划转编制人员数额,由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将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整建制划转县(市)政府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纳入各县(市)行政、事业机构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在本次体制调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暂不划转。

    (三)整合组建机构。

    将市、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统一划入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管;在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县政府不再保留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魏都区保留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管。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管。

    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切实转变职能。

    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取消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四、组织实施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各市直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县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指定专人负责,加快推进步伐,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统筹兼顾,确保稳定。各级政府要做到统筹兼顾,不但要正确处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还要正确处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与各项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列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又要保证中央和省委核定的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既要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顺利完成,又要保证调整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并能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突发事件,实现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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