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9-0003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9-28 11:3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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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3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纳入黑名单:

    (一)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国家、省公告和行业(领域)判定或专家组评估论证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条 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予以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拟纳入黑名单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督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有其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市级以上媒体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曝光,并纳入许昌市安全生产网“黑名单”名录,“黑名单”名录每3个月更新1次。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关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监管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它有必要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县政府安委会向发改、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年内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七条  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后,达到以下条件的,经市政府安委会组织评审通过,从“黑名单”中消除: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纳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书面陈述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理由。

    (二)经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审议同意。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九条  从“黑名单”中消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或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书面陈述从“黑名单”中消除的理由。

    (二)经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审议同意。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将该生产经营单位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消除。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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