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12-0010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12-03 09:3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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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30日     

    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2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政策、制度和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与综合治理,丰富和拓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保护体系,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坚持从源头抓起,构建基层防线,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二)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各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多措并举,通过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生活帮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就业扶助等延伸救助,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对我市范围内流浪乞讨、失学辍学、孤残未成年人;因监护人重病、经常性暴力、经常性忽视或家庭贫困无人照料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艾滋病家庭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行全覆盖、网格化管理,在社区(村委会)设网格员,在办事处(乡、镇)设网格长。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重点了解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区的基本情况,立足早发现、早预防。对需要提供保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可依托“110”设立未成年人热线服务报警电话。

    (二)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快速响应机制。建立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响应机制。如遇特殊情况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原则,快速响应,及时提供教育、医疗、司法、报警查询援助和生活救助服务等保护。

    (三)建立家庭监护干预和服务机制。建立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问题家庭预防干预服务档案,网格员、网格长、公安民警等人员定期走访问题家庭和流浪未成年人,约谈监护人,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监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评估,对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予以劝诫、制止;对不听劝诫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训诫、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预防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家庭暴力、遗弃等问题发生。

    (四)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帮扶机制。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或临时生活救助。通过项目、资金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安置就业等扶持措施,帮助十六周岁以上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帮助困境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建立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档案和通报制度,由学校、家庭或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和不良习气的矫治工作。对低保及因突发事件、大病致贫家庭的适龄未成年人免费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对高中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予以资助。对外来务工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就近就地“零障碍”入学。

    (五)建立安置机制。对家庭监护缺失、孤儿、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暴力、困境家庭的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通过乡(镇)敬老院代养、福利院代养、家庭寄养、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六)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帮扶保护体系。社区(村委会)警务室、学校、医院、民政所、司法所负责监测、预防及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教育、民政、卫生、人社、司法等部门负责转介服务和干预处置;县(市、区)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社、司法、团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及时做好帮扶保护工作。

    (七)建立培训、宣传服务机制。分别对社区(村委会)及不同的参与主体,进行儿童权利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生活技能、农业科技知识、疾病预防、防拐报警知识、自我保护等培训;媒体应设专栏增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充分营造爱护、尊重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八)建立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内容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受侵害问题多、工作推诿扯皮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九)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运行机制。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的基础上,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和转变工作职能,使其成为专职保护机构。不断深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逐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有效运行机制。

    四、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图片信息和监护人信息;搭建县(市、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比对平台,按照精神障碍、智障、重病、孤儿、服刑、单亲、流浪乞讨、家暴、经常性忽视、遗弃、被拐卖、贫困、受艾滋病影响、留守未成年人等分类实施信息比对,提高发现、处置服务效率;建立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110”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求助报警服务电话;建立监测监护网络,即邻里爱心监护、社区(村委会)网格员即时监护、乡(镇)街道办事处网格长月回访监护,做好社区预防和帮扶工作;建立贫困家庭关怀帮扶制度,抓好源头管理;依托敬老院、福利中心做好临时安置和代养工作;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开展各种培训进社区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社区(村委会):建立社区(村委会)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问题家庭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未成年人个案服务档案、贫困家庭监护监督服务档案、贫困家庭及未成年子女帮扶档案等,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及汇总统计全市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组织召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协调会议;负责考核与评估总结工作;负责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做好相关帮扶、安置等生活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接处报警电话、网上身份比对、查询援助、家暴处置;负责协助将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同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一起将被遗弃的智障未成年人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安置;负责为无户籍的受助未成年人依照政策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负责协助防拐报警知识、自我保护宣传和打击拐骗、拐卖行为;负责解救被拐骗、拐卖的未成年人工作;负责严厉打击残害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市教育局: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和在校期间的保护工作;了解在校困境未成年人的现状,强化全程受教育管理的工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杜绝辍学、退学、失学现象发生;对学习有障碍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个案服务;负责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培训。

    市卫生局:负责在社区(村委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及疾病预防、急救知识培训;对受到家庭暴力致伤的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治和保护服务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建立社区患有精神障碍、重病未成年人家庭医疗救治及巡诊制度;开展为未成年人送医下乡服务活动。

    市人社局:负责安排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年满16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就业帮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送技能培训下乡服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工资的倾斜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给予资金援助。

    市司法局: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档、帮扶工作;积极协调民政、教育、人社部门,帮助落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保障、返校复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援助进社区(乡、村);对有不良行为并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市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负责调解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矛盾和人际关系,严禁遗弃、暴力行为,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定期走访问题家庭;对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的案件依法受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宣传活动,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措施的宣传;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进行批评曝光;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公益宣传。

    市妇联:指导社区(村委会)建设“儿童之家”,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开展家庭教育服务进社区工作;指导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贫困及问题家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强化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帮助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团市委:开展青少年保护服务进社区工作;着力解决困境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失管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联动机制;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带动引领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帮助社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及困境未成年人增收成才。

    市残联:开展为残疾人家庭服务进社区活动;扶持和改善贫困未成年残疾人家庭生活条件;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残疾人教育和家庭残疾成员就业安置等工作。

    市慈善总会:拓展慈善服务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特别是患有重病或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家庭,进行扶贫济困资金资助;建立慈善扶贫家庭走访慰问制度。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3月)。依托社区(村委会)、乡(镇、办)力量,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全面摸底筛查,获得未成年人及困难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基础资料,制定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运行阶段(2015年4月-2015年10月)。确定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西关办事处,许昌县小召乡、五女店镇作为我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试点。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3月)。通过分析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工作队伍,在全市各个乡(镇、办)全面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的统计、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4月-2016年6月)。全面总结工作经验,整体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成立社区(村委会)、各乡(镇、办)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排查、评估介入,使之成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社区可以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

    (四)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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