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2013〕35号),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融资体系建设
(一)到2015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量达到12亿元以上;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量达到20亿元以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工信部门批准的特定融资对象融入资金余额不低于5亿元;建成1家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二)市、县两级财政要支持国有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进入融资性担保机构。2015年3月底前,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没有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辖区企业发展。
(三)鼓励大型企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再担保机构和小额再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专业性(行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规模。
二、规范促进业务运营
(四)坚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应将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和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严格限制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六)积极探索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知识产权质押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贷款品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银行提前办理续贷手续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办理担保手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七)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经营2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报省工信厅批准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和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业务。
(八)坚持风险分散原则。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对小微企业担保应占主营业务的70%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月末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比例的平均值应达到70%以上;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应占贷款总量的70%以上。
(九)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l%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小额贷款公司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标准提取一般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一般准备金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风险准备金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
(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工信、公安、金融办、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对发现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司,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其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严厉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性质的广告宣传行为。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省担保集团扶持县级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县级财政要将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组织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扶持;积极落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涉农奖励政策,每年由市财政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涉农担保季均余额1%的额度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额占新增业务总额70%以上、月末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比例的平均值达到95%、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单户100万元以下且贷款利率15%以内,不超过单笔贷款余额1%的额度,由市、县财政分担补助;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平均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不超过增量余额1%的额度,由市、县财政分担奖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所获补助资金用于充实一般准备金。对于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奖励过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市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
(十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年度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不超过当年发生担保责任代偿额的50%给予补偿;对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单户100万元及以下,且年贷款利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不超过当年发生贷款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所获风险补偿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地税局初审后,向省级部门推荐,经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涉农及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享受农村金融有关税收及奖励政策。对当年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收入占贷款总额70%以上,并经当地县(市、区)工信部门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呆坏账损失,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后,在企业申报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四)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的相关部门,登记主管机关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十五)依法公开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策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及股权、动产质押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法院、税务、海关、外贸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要提交营业执照和单位公函。
(十六)推进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放大倍数。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可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给予利率优惠。
(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追偿联动机制。为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运营,建立由司法机关参与的中小微贷款担保追偿联动机制,依法办理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追偿案件,加快追偿进度,切实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