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4日
许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46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一)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和“五型”许昌建设,按照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要求,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的奖惩问责制度;突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清洁能源应用范围和比例,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区域和关键环节,协调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提高节能减排和环保重大工程的支撑作用;突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4—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4.7%和6.5%;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5万吨、0.544 万吨、5.45万吨和6.67万吨,全面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前一年完成我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投入力度,加快调整产品结构,主动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严控“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认真落实《许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限制区域和项目名录(2015年版)》。严格控制焦炭、有色冶炼等一般性“两高”行业项目,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加快发展市场空间大、增长速度快、转移趋势明显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现代家居、服装服饰等高成长性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比重提高到24%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我市节能电气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新兴业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负责)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六)加快推进“气化许昌”工程建设。加快输气干线和配套支线建设,尽快将管道燃气覆盖到各类用气集中区域,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煤改气”工程,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5年底管道天然气通达全部县(市)和部分乡镇。(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建设,重点建设秸秆生产纤维乙醇、沼气高值化利用示范等项目,慎重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浅山丘陵风电建设,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力争2015年底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5万千瓦。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负责)
(八)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限期完成洗选设施改造。推进大型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高效洁净燃煤发电,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鼓励产业集聚区在不新增燃煤的基础上建设背压发电机组,逐步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抓住关键环节,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低碳行动
(九)工业节能减排低碳行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数据信息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制定实施冶炼、化工、造纸、皮革、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方案,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造纸、印染企业和以造纸印染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按有关要求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2014—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再下降10%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绿色建筑行动。2014年以后,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组织实施绿色新型建材示范工程。依托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建设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2014—2015年新增太阳能光热利用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利用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推广公路隧道节能技术和路面材料再生技术。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使用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到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负责)
(十二)公共机构节能低碳行动。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公示制度。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空调、配电和用水等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创建5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14—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3.2%。(市事管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主体实行直报制度。中央在许企业、省属企业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十四)农业节能减排行动。鼓励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到2015年,全市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开展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鼓励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肥料和沼气。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集聚发展。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源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10%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十五)推进重工业地区节能减排。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集中的长葛、禹州等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重点耗能企业责任目标,加强监督考核,确保用硬措施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适时开展督导活动,对进展缓慢地区实行通报督促或约谈。要重点加强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监控,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实施重点减排项目月调度、季督导和通报制度,对于逾期未按要求落实重点减排项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十六)推进产业集聚区节能减排。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集聚区实施“一区一热源”改造,原则上区内不得为新建项目配套新建燃煤锅炉和供热电站。以大周再生金属回收加工区为重点,开展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产业链延伸、资源再利用、废弃物集中处置等重点项目,创建资源节约型产业集聚区。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加快科技进步,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
(十七)节能重点工程。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和更新改造,在重点用能单位中再推广一批高效节能电机。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八)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推进我市金科公司百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完成长葛大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试点建设。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率达到8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十九)蓝天工程。实施“蓝天工程”行动,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治理,推进电力、建材、化工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建设。2014年淘汰1.27万台黄标车。2015年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和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市环保局、公安局等负责)
(二十)碧水工程。以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防洪治涝为重点,实施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对清潩河流断面水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到2015年底,完成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确定的46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畜牧局等负责)
(二十一)乡村清洁工程。综合整治农村环境,2014年完成10个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的环境整治项目,完成194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2015年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二)城镇环保设施重点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重点流域为重点,加快配套完善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建成(扩建) 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2015年完成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面建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到2015年,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80%。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二十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程。将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智能电网综合集成、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半导体照明应用、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到2015年,在重点行业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示范工程3项。(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扩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节能减排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做好统计监测,健全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预警机制
(二十五)强化能源统计监测分析。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统计工作。完成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碳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及时。加强节能减排指标预警预测,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地区要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到2015年,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等系统,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2014年做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国家试点建设,2015年做好我市公共节能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事管局负责)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确定2014—2015年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见附件1、附件2)。制定实施分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减排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三条“红线”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许发〔2008〕2号),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完善经济政策,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激励机制
(二十八)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健全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落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税收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等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要求,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规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探索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环保设施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起设立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负责)
九、推进制度创新,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市场化机制
(三十一)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在电力、化工、水泥等行业及公共机构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公布重点耗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名单及指标,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单位名单,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对能效领跑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事管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推动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电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三)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完善认证促进机制,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机构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核查。研究探索低碳标识的应用推广。(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保障机制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要求,推动市、县加强节能执法能力建设,争取到2015年,各县(市、区)级基本完成节能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完善节能环保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将节能环保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培育一批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认证和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五)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建立日常执法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以及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明确节能减排责任分工。各地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安排,抓紧制订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保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污染减排相关工作。企业承担着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确保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动员公众参与节能减排行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实行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制度,发布重点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节能减排政策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负责)
附件:1、2014-2015年各县(市、区)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
2、2014-2015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附件1:2014-2015年各县(市、区)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
地区 | “十二五”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 | 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 | |
2014-2015年 下降目标(%) | 年平均 下降目标(%) | ||
禹州市 | -16 | -5.81 | -2.95 |
长葛市 | -16 | -5.74 | -2.91 |
许昌县 | -15 | -5.68 | -2.88 |
鄢陵县 | -15 | -4.72 | -2.39 |
襄城县 | -16 | -5.56 | -2.82 |
魏都区 | -14 | -5.45 | -2.76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14 | -5.56 | -2.82 |
东城区 | -14 | -4.05 | -2.04 |
附件2:2014-2015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地区 | 2014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 (万吨) | 2015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 (万吨) | ||||||
化学 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 化物 | 化学 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 化硫 | 氮氧 化物 | |
禹州市 | 1.163 | 0.122 | 1.83 | 2.7 | 1.163 | 0.122 | 1.83 | 2.7 |
长葛市 | 0.855 | 0.09 | 0.455 | 0.144 | 0.855 | 0.09 | 0.455 | 0.144 |
许昌县 | 1.098 | 0.087 | 0.17 | 0.055 | 1.098 | 0.087 | 0.17 | 0.055 |
鄢陵县 | 0.682 | 0.066 | 0.18 | 0.082 | 0.682 | 0.066 | 0.18 | 0.082 |
襄城县 | 0.842 | 0.081 | 0.43 | 0.12 | 0.842 | 0.081 | 0.43 | 0.12 |
魏都区 | 0.17 | 0.0056 | 0.49 | 0.19 | 0.17 | 0.0056 | 0.49 | 0.19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0.0083 | 0.000846 | 0.01412 | 0.00551 | 0.0083 | 0.000846 | 0.01412 | 0.00551 |
东城区 | 0.00504 | 0.000379 | 0.48 | 0.6 | 0.00504 | 0.000379 | 0.48 | 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