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1-0003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1-21 11:1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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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作用

    (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审计监督和评价,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严查贪污挪用、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关注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工程结算、项目投入使用等环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动政府投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投资审计工作机制

    (四)落实项目必审制,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全覆盖。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建设管理和电子数据信息等资料,审计机关对相关资料要严格保密。

    (六)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审计机关,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规范工程决算审计监督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收集、整理决算资料,编制完成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含征地拆迁费)、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项目建设全部费用,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竣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两个月内报送审计资料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部门,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八)规范工程合同,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1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事先进行约定。

    (九)被审计单位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工程管理资料;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现场勘察记录、审计取证材料的复核及签证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推诿。

    四、创新投资审计方式方法

    (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投资计划、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签订、三通一平、基础开挖、建设资金的计量支付、设备和材料采购、重大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分阶段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根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和进度,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复核。跟踪审计事项应明确具体的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影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

    (十一)审计机关要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向社会购买中介服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十二)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调机制。市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住建、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审计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十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

    (十五)审计机关要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十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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