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2-0003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2-03 10:3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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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许政[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和建设“五型许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顺应人民群众期盼,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眼现代城市建设,把以人为本、优先发展、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理念贯穿落实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全过程,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有序发展。要按照“一为主四优先”的要求,即政府投入为主、规划引领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贯彻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成为市民出行首选,为全面建设“五型许昌”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到2016年底,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4.2标台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比率达到10%以上,新改建主干道上的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比率达到20%以上,新改建主干道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编制完成《许昌市公共交通场站专项规划》、《许昌市现代有轨电车线网规划》等专项规划,引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二)完善基础设施。一是加快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换乘枢纽,实现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出行方式零距离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水路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出行信息服务设施。二是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建设。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纳入城市旧城改造计划,并作为新(城)区、大型集中居住区、大型商业网点、高校园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必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在城市交通主次干道上建设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要建设深度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站点。2015年年底前完成市内公交站亭站牌更新升级工作,到2020年建设完成5个公交停保场(永昌停保场、新兴停保场、示范区南停保场、许由路东停保场、示范区北停保场),6个公交客运枢纽站(火车站枢纽、许昌综合客运枢纽、南站枢纽、北站枢纽、西站枢纽、许昌县汽车站枢纽),2个公交换乘枢纽站(永兴西路枢纽、邓庄组团枢纽),12处公交首末站(祥云街、瑞昌路、丰泽路、许州路、农轩路、聚贤街、魏武大道、灞陵路、雪松路、邓园路、莲苑路、许由路东停保场),4个公交加气站(许昌东站加气站、新兴加气站、许昌南站加气站、许昌北站加气站),1个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三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储备制度,每年安排用地不低于8万平方米。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加强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监管,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升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运营、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交智能查询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向公众提供“一站式”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完善“掌上公交”服务功能,客流量大的公交站点设置电子站牌,实现来车信息实时播报;推广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方式,逐步实现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不同城市之间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2015年年底基本实现省辖市间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四)强化路权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交专用道,双向四车道以上主干道要根据情况设置公交优先道,保证公交车辆交通高峰时段优先通行,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允许公共交通车辆不受禁左、禁右转向和单行道的限制。公交专用道要配套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全程监控设施和标识系统,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和优先车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权。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购置、政策性补贴补偿、信息化建设等。二是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融资平台,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帮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银行、金融租赁企业、客车生产厂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三是加强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依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保证公共交通需求功能的基础上,建设集停车、房屋租赁、商贸、金融、餐饮、广告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公共交通综合体。对现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收益,要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亏损。同时,支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一是优化完善公交线网。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方便出行”的原则,不断优化完善公交线网系统。2016年底前,新增、调整相关公交线路30条,构建干线、普线、支线三级公交网络。二是加快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推进公交车辆升级改造,推广应用容量大、安全舒适、技术性能强的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障人士乘坐。大力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改善自行车、步行道路设施条件。主城区新建、改造道路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有条件的要实行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实物隔离、自行车道与步行道分离。三是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切实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允许符合设立驾校资质的公交企业成立公交驾校,培养公交驾驶员,解决公交司机短缺问题。

    (七)完善财税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公交成本规制制度,建立成本规制资金预拨机制,形成系统规范的成本、票价、补贴联动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成人月票等免费或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的基础上,按年度足额给予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公交智能化建设等增加的成本,应给予补贴。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规定,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城市人民政府协调保险公司对城市公交车辆的商业车险续保费率按照保监会规定的下限下浮30%执行;对水利建设基金,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用气、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做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

    (八)科学制定票制票价。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以及财政承担能力,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3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推行优质优价。根据各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出行需求,灵活提供日票、月票、季票、年票、换乘优惠票等多种票制票价,引导更多人群选择公交出行。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改善城市交通整体出行环境;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定制公交等多样化的特色公交服务。同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公路客货运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评价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十)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大力倡导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积极发展精品线路、特色线路、旅游线路、定制线路,加强城乡公交与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及其他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中心城区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比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有效衔接,适时规划和建设许昌至周边地市的轨道交通。

    (十一)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新增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从严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严把准入门槛;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实行“服务监督卡(牌)”制度,定期对上岗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退出机制,实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投诉率高、严重违规或危害行业稳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各出租汽车公司不得聘用。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力量投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应急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大安全经费投入,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是一项精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交通、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城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满足社会公众出行和城市发展需要。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方案(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实施意见),并形成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报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责任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单位严格责任追究。

    (三)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优势,加强对公交优先战略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宣传公交优先规划及实施情况,营造全社会关注公共交通优先发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公共交通在市民心中的形象和吸引力。要深入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和无车日等活动,转变市民出行观念,使“公交优先”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引导公众把公交作为首选的出行方式。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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