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2-0003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2-09 16:1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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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招标投标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度逐步完善,程序逐步规范,交易更加透明,监管更加有力。但随着改革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严格进场项目交易程序,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

    降低投标门槛。外地企业进入许昌从事招投标活动,不再提供进豫、进许备案手续。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质量安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在建项目等证明。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达开标现场。

    扩大完善代理机构名录库。承揽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名录库按代理性质和资质等级分类分档,入库信息在网上公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清出和录入。

        二、完善制度标准,优化管理方式

    合理控制招标规模和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每年度制定的《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执行。

    修订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修订《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合理设置废标条款,科学制定评标程序,规范设定评标标准,鼓励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模式。

    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所有进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豫招联字【2012】1号)执行。“异地评标”界定、交通补助发放和其他项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等,由中心另行制定。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择,所选代理机构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财政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有明确记载可查。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并对代理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应当提出申请,先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类别不同分别报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涉及财政资金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再统一进入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许昌市医疗卫生评标专家库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财政局和中心共同组建。

    三、实行特事特办,严格审批把关

    从严审批变更方式。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项目单位要注重前期手续的办理,在确定开工节点时要为招投标预留时间,不得以赶时间、赶进度为由提出简化手续进行招标或变更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其他方式的,按照《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履行签批手续。

    规范“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对开工时间节点要求特别紧迫而相关手续进行到一定阶段但又一时难以完备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四、统筹谋划实施,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

    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我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等三大平台,要按照区别功能定位、明确责任主体、统一技术标准的原则一同谋划、一同研发、一同实施。交易平台要实现全过程在线交易、交易情况全过程留痕,公共服务平台要达到政策法律完备、办事程序规范、信息公开完全,行政监督平台要实现过程监管、在线监督。

    五、改进工作流程,规范交易操作

    规范进行专家抽取。进场项目的评标专家,在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抽取。上级建立专家库抽取系统的,应在中心设立抽取终端。抽取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中心应改善评标专家抽取的场所、设备、人员和制度等条件,并适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情况。抽取专家数量,条块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规范保证金收退。所有进场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中心统一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对出现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投标(竞买)保证金。

    规范中标通知书发放。在中心完成的交易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出现投诉等例外情况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代理机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待问题澄清或作出处理后,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六、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对交易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动态管理,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查看,对交易现场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裁决开评标现场争议,处理招投标投诉,监督标后履约,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中心为进场交易事项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支持,对进场项目有关手续资料进行核对,对社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进场行为进行管理,对开评标秩序进行维护,参与超千万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联合会审,对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明显违法违规事项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等。中心继续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加挂“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中心负责对县级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和考核。

    市监察局派驻中心监察机构,履行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包括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同时履行对进入交易现场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的责任,包括制定监督规则,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批评、劝止和纠正,对重大异常情况的临机处置和报告、以及协助调查等。

    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制发的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抄送至市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招投标交易的信息也要相互通报,以便于形成监管合力。

    七、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对违规交易主体的惩戒。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标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加非财政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其进入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并对社会进行公开。投标企业有借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无故放弃中标、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的,清出许昌市招投标市场并对社会进行公开。

    加大问责力度。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未招标先开工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对招投标活动履职不严、监管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其他市级规定的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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