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7日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简称互助资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结合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
(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贷款银行均为互助资金运行管理责任人。
(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
1.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与贷款银行进行充分对接,对每笔调贷必须确认贷出的时间、金额以及贷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互助资金及时、足额、按原有路径回归“资金池”。
3.县(区)评审机构要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辖区企业使用互助资金情况,包括正常、逾期以及累计占用资金情况等。
(三)贷款银行的责任:
1.贷款银行在出具《告知函》前,必须完成所调贷款的各项审批手续。
2.贷款银行对所调贷款必须确认贷出的时间、金额以及贷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贷款银行要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互助资金及时、足额、按原有路径回归“资金池”。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条件
(四)互助资金委贷业务办理对象为市直及缴纳互助资金的县(区)所辖企业。
(五)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重点企业名单,作为互助资金重点支持对象。
(六)企业和银行在使用互助资金前须先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提供合同原件和资金流向全路径说明各1份作为审批要件。
(七)各县(区)所辖企业使用调贷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池”总额的50%;超出该限额,或逾期额超过出资额2倍且逾期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时,暂缓办理该县(区)所有企业的互助资金业务。
(八)对有违约记录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调贷申请;当违约行为纠正后,经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方可继续使用互助资金。
(九)对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调贷申请;经确认不是企业责任的,在所使用互助资金本息足额归还后,经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同意,方可继续使用互助资金。
(十)单个调贷企业(含关联企业)同时使用互助资金不得超过2笔。
(十一)调贷企业和贷款银行须按时归还互助资金,逾期3天以上(含3天)认定违约,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认定严重违约。没有违约记录的银行和企业,在办理调贷业务时享有优先权。违约银行和企业在半年内办理调贷业务时须严格审查,不享有优先权。
(十二)企业使用互助资金逾期30天以上,进入银行征信系统;逾期90天以上,经市政府同意适时启动法律程序;对确认企业蓄意套取、挪用、截留互助资金的,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打击和惩治,确保资金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十三)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互助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下一步的工作。
(十四)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每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十五)互助资金使用申报材料须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并合理安排先后顺序。申报材料必须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报送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以接收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十六)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议定事项,须经贷款银行分管行长签字确认,有关各方要认真落实。
四、进一步改进运作模式
(十七)各县(区)要动态界定使用互助资金的企业范围,根据辖区内企业发展实际状况,适时增加互助资金出资数额。
(十八)积极引导、吸纳社会资本进入企业发展互助资金池,进一步壮大互助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