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大部署,进一步激励全市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进一步凝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加快“五型许昌”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表彰范围。2011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从县级劳动模范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已经获得市劳动模范和人民满意公务员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本次共评选表彰许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口50名,非农口150名(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
许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开拓创新,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五型许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明许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自然灾害,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许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许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模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模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当地劳模评审机构。经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以及相关系统的劳模评审机构审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召开评审会,对上报的候选人提出初步的意见后,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分别在《许昌日报》、市总工会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面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名额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事业负责人和科(局)级领导干部不超过20%。要注意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注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人员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及相关评审工作机构要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务必于2015年4月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下发表彰决定,授予“许昌市劳动模范”或“许昌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其中,“许昌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许昌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许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审和表彰大会筹备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石迎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张国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副主任:孟照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新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唐成(市农业局局长)
王卫萍(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
成员:卢新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纪树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公
务员局局长)
宋应召(市农业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张国丽(市发改委副主任)
戈海鸣(市财政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牛九皋(市监察局副局长、正县级纪检监察员)
方炽(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天秀(市科技局副局长)
郭俊超(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孙跃宏(市安监局副局长)
霍新发(市信访局副局长)
赵维伟(市环保局副局长)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孟照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树枫、宋应召、王卫萍同志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