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4-0003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4-29 10:2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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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许政[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许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拓宽办学渠道,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

    (一)明确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二)灵活办学模式。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探索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模式。鼓励优质教育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参股、品牌、师资、文化等方式参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积极支持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

    (三)盘活教育资源。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对于采取租赁方式办学的,要确保“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舍和校园、独立财务、独立教育教学)。   

    (四)鼓励投资引资。当地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办学与外省市社会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享受同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同等对待。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开展以非教学资产和学费收入担保等多种形式的贷款,灵活开办贷款业务,加大对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优惠政策,营造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六)落实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划拨用地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减免有关税费。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八)落实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总体计划,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

    (九)保障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评奖评优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生均公用经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

    (十)规范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按成本定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三、加强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学校做强做大

    (十一)加大资金扶持。许昌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起每年从本级预算中设立20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激励民办学校发展。具体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十二)设立专项奖励。对在许昌投资办学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或扩大办学规模的扩建学校给予资金扶持。设立创建奖和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各级创建活动中,在规范管理提升中,在教育教学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三)保护财产权益。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对其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十四)加强教师交流。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工作交流制度。对于投资较大、办学规模较大、办学特色明显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支教,以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赴优质公办学校交流学习,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工资仍由民办学校负担。选派教师的考核由接受学校负责,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强化组织保障,促进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发展

    (十五)注重综合协调。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民办教育监督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在民办学校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有关许可或证明等,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十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进行非法检查、摊派、收费和罚款,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有关部门应当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七)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通过举办民办教育现场会、观摩会、成果展等活动,宣传和展示民办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优化管理方式。民办学校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等级督导评估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民办学校的设立及停办、撤销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权限及有关建设标准予以审批。对未经审批等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取缔。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九)坚持依法办学。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规范招生宣传,严禁违规招生。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

    (二十)制定具体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县(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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