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投放量,缩短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购房按揭手续办理完成后30天内应放贷到位,重点向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经营业绩佳的骨干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多渠道解决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急缺的实际困难。要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发展互助资金池作用,帮助房地产困难企业解决调贷资金困难。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银行,市政府将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存储等方面优先支持。
二、建立宗地分期出让及出让金分期缴纳机制。为确保规划完整性,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对于整宗地块规划因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原因不能整体出让的可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进行出让;若地块需要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分期出让的第一位受让人完成整宗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待出让剩余部分宗地时,其他受让人按已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规划部门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出让价款缴纳50%及以上的凭据,将相应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提交审议,文探、物探等前期手续同步进行;在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后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最迟付款时间不超过1年。
三、优化商品住宅项目住房供应结构。对正在建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相应的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为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调整套型结构比例。若属于细小调整,经相应的规划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若属于较大调整,对居住小区布局结构影响较大、建筑体量风格变化较大的,按程序报相应的规划技术委员会和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无论在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一律取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配套停车位按照调整后修建性详细规划户型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四、完善提升商品住房项目配套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调整至最高限12%,加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社区服务中心(站)内设的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可相互兼容15%的建筑面积。项目配建的地上停车楼按建筑面积三分之一计算容积率,地上机械式多层停车库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商业在满足停车、设备设施空间的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完善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制。宗地出让规划绿线(无绿线的按红线)内用地面积大于30亩的(含30亩),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可选择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以购买、委托代建等方式完成应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在政府根据年度配建情况指定的划拨土地上,集中建设户型、面积符合保障房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以供不愿在本企业开发的项目中配建保障房的开发企业购买,用于完成本企业开发项目中应配建的保障房任务。开发企业也可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在政府划拨土地上代建,完成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任务。同时,采取配建、购买或委托代建等形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开发企业,一律不再交纳配建保障性住房保证金。
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式。为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分期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时,可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70%,剩余30%部分在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前全部交清。
七、鼓励被征收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且购房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八、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及土地审批流程。对房地产住宅项目的规划审批,由规划部门统一受理,经规划技术委员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若在某一环节发现问题,当天反馈项目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后提交下一环节审查,不再重复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后,规划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公示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最低时限设定为30天,公示期间,统筹安排下步工作。要精简土地登记流程,由原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均不含公告日),对土地交易、抵押业务时限由原来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对于土地交易、抵押等服务费用,在原核定标准的基础上按50%收取,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调整房地产竣工项目验收程序。对规划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分批验收。竣工项目经过竣工备案、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合格后即可分幢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待规划建设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限为15天。
十、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继续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工作,财政、住建、发改、国土、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做到信息公开;要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防范预案,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形势,集中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下设综合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附件1:豫政办〔2015〕4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