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5-0003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5-15 09:0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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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8日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推进网络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全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不含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前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八)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查处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许昌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拟订实施全市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一)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二)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信息统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指导全市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承担或参与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机关普法工作。

      (三)企业注册科。拟订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在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应用工作。

      (四)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负责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分析和公开工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拟订全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承担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拟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实施登记注册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九)商标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许昌市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著名商标的申报,以及全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信息,制定实施全省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对市区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审批发放全市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具体措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承办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有关事项,参与全市创业人才发展规划有关工作。

      (十三)财务科。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及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及各类资金、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行政审批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核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机关工勤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直属机构

      (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处级规格。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济检查机构的执法办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经济违法案件,会同市局相关科室协调办理跨区域案件;承办市政府、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科和2个经济检查队,均为正科级规格,共核定行政编制31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副支队长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工勤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正科级规格。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承担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网络平台业务应用工作;负责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的经济案件的快速分流、跟踪、督查和处理结果的反馈;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数据,及时提供消费预警信息;负责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调度、督办反馈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

      (三)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主要职责:根据市局授权,在许昌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下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跨区域的行业管理,探索实施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等新兴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措施:房地产业(仅限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业(招标、监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交通运输业(仅限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汽车贸易业、二手车交易业;银行、保险、证券业;会计(审计)、税务和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业;拍卖、典当业;电信业。负责对各县(市)局的专业所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14名,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注册股、监督管理股。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下设3个工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共核定行政编制26名,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

      建筑房地产管理所: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相关行业的监管。生产要素管理所: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电信业,银行、保险、证券、拍卖、典当业和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业、汽车贸易业和二手车交易业的监管。

      六、派出机构

      设置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为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正科级规格,内设8个股(室):办公室、法制股、财务股、注册登记股、监督管理股、市场合同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人事教育股。

      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核定工勤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下设9个工商所(五一路工商所、西关工商所、北大工商所、南关工商所、建安工商所、文昌阁工商所、察院工商所、文峰工商所、灞陵工商所),均为副科级规格,共核定行政编制123名,每个工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副处级规格,内设3个科(室):办公室、注册登记科、监督管理科,均为副科级规格。

      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工勤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下设1个工商所(尚集工商所),副科级规格,行政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三)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处级规格,内设3个科(室):办公室、注册登记科、监督管理科,均为副科级规格。

      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工勤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设2个工商所(瑞祥工商所、长村张工商所),均为副科级规格,共核定行政编制20名,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四)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正科级规格,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注册登记股、监督管理股。

      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核定工勤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下设2个工商所(半截河工商所、邓庄工商所),均为副科级规格,共核定行政编制21名,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七、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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