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4日
许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8号)精神,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全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批出现,其农业生产经营投入不断增加,受制于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狭窄,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土地产权要素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产权要素、缓解“三农”贷款抵押担保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规范、稳妥推进、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试点工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有益尝试、探索和创新。
(二)积极稳妥。立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际,优先选择土地流转积极性较高、具备规模化农业生产条件、金融服务网点相对完善的乡(镇)、村开展农村土地物权勘定、登记、发证、融资、流转、处置等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
(三)防范风险。必须牢牢树立风险防控意识,试点县(市)政府应在遵循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
(四)便民高效。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农村经营主体办理土地物权登记、发证、融资、流转等相关工作,高效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县(市)。确定在长葛市、鄢陵县先行试点,为期1年,试点探索在粮食作物种植、林木种植、畜牧养殖、花卉苗木繁育等农村生产经营活动下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他产权抵押贷款,在取得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其他县(市)如有意进行试点,可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
(二)金融机构。综合考虑全市现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服务网络、服务环境等因素,确定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4类金融机构为先期主要试点银行,其他银行业机构可积极参与。结合全市现有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参与试点工作,其他保险业机构可积极参与。
(三)融资对象。试点县(市)辖内土地权属清晰的农户,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融资支持对象,重点支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花卉苗木繁育等农业生产及经营活动。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颁证,明确权属关系,是开展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市农业局和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省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集中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要素,优先选择在试点县(市)以整县推进方式开展确权颁证工作,为试点工作开展夯实基础。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交易、可变现是发挥其抵押融资功能的关键。试点县(市)要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努力打造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方便涉农主体融资需求。
(三)积极开展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试点县(市)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试点抵押贷款办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体现出标准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简便、风险控制等要求,开发出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贷款产品。同时,要主动与农业、林业部门结合,进一步拓展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全力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四)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措施。开展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需要具备激励约束、风险补偿等配套机制措施。有关部门要建立服务试点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建立完善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采用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方式,对金融机构开展试点工作产生的贷款损失予以补偿,解除金融机构忧虑,全力支持涉农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快速发展,锁定农业经营风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五、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林业局及参与试点的县(市)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安排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具体指导、督促试点县(市)工作开展,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不足,拟定安排全市推广工作。
六、工作职责
试点县(市)政府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为开展试点提供保障,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市金融办负责牵头推动全市试点工作开展,协调和处理工作推动中遇到的问题。
市人行负责制定全市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加强窗口指导和激励引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扩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办证工作,按照省级部署及市政府工作安排,优先安排各种资源加快推动试点县(市)土地确权颁证,为试点工作开展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指导督促试点县(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许昌银监分局要调整有关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支持试点工作开展的奖补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市林业局要继续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工作,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经办部门,积极受理抵押贷款申请,优化信贷结构、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经办保险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和种类,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便利相关主体融资需求。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创新工作。试点县(市)政府和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实施,跟踪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高效开展。市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县(市)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严格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共同支持试点、搞好试点的强大合力,创造有利于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按季以书面形式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三)认真落实政策,有效处置风险。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物权抵押提供融资服务,是一项全新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要把试点方案宣传到位,防止走过场。要充分尊重农民自愿,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涉农金融机构要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配合做好金融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严格程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