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加强组织、协调全市创建工作。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职能,对“四区一县”城市管理的督导考核奖惩,督促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2.增加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指标考核工作。
3.增加负责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4.增加制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督导考核。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许昌市数字化城管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本市与之相配套的城市管理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考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四区一县”城市管理的督导考核奖惩工作。
(三)负责市局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的管理;负责市建成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负责市局管理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及火车站广场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和夜景灯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立面装修(饰)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费征收工作,对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资质进行核准。
(五)负责市局管理区城管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市局管理区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市场、临时搭建和其它商业占道、临时占道等行为。
(六)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督导考核。
(七)拟定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拟订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管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工作。
(九)负责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指标考核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日常工作运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公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和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职称评定、职工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起草编制城管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务、工会、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拟订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系统内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并监督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定城市容貌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对市容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沿街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亮化的管理;负责门前三包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督导考核;参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许昌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负责对城管执法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负责城管执法方面的信访投诉,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城管违法案件;负责较大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局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核。
(六)城市管理监察考核科。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考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工作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的督导考核工作;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工作的全面考核。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它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