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5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0项)
(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上级取消的,坚决取消;上级下放的,能继续下放县区的,继续下放,市级需要保留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每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提交材料清单、流程、期限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选择市政府新组建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五)修订市政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三定”规定修订,并公布新组建部门的行政职权清单)
(六)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信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市民政局、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八)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市编办会同市国土局、地税局、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等。(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卫计委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整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职责。(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办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等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卫计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市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三)下放一批市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县区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县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四)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
(十五)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确定市级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提出修改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市编办会同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六)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提出我市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七)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公平准入。(市工商局、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5年12月底前由市商务局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十八)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市工商局、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十九)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不得多层、多头执法。(市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
(二十)改革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教育局、文广新局、民政局、农业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组织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市工信委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二十三)组织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市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贯彻意见)
(二十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市财政局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二十五)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强化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编办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水电费缴纳、公积金缴存、电信缴费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在人民银行。(市发改委、人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二、2016年完成的任务(共12项)
(一)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除教育收费以外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定期更新企业和个人等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设置权限,面向社会公开查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改委、人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国家完善后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市人行、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具体意见,逐步向市政府各部门推开)
(六)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市发改委、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研究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意见)
(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建立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市工商局、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基本完成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梳理工作,明确行政职权的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细化行政职权行使的标准和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根据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目录,修订出台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三、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落实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市发改委、质监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落实省级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调整完善市级财政对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市民政局、编办分别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市民政局、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政府日常监管体系。(各部门分别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市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坚持不懈扎实推进。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精心组织,攻坚克难,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改革氛围,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落实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抓好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该放给市场、社会和基层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同时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意见》落实工作,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落实任务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对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