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4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11 17:3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20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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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许政办[201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统计是推动科学发展、实施有效管理、改进宏观调控、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统计工作的源头和起点,是提升统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统计是统计工作的核心;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五区”)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支撑;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村级”)是大型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实施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是统计调查的基本单元;中央、省驻许单位以及与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相关的市直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统计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全市基层统计机构和广大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统计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是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进统计改革,促进全市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畅通的统计调查网络

    为更好地适应统计改革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立足统计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科(股)、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执法队(室)等内设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解决一人多岗问题;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五区”和“乡级”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不少于3—5名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有独立的办公室以及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落实办公条件和经费。要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资料管理等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村级”要明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资料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确保能够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四上”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非“四上”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类企业要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统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乡级”和“五区”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变动时,应征得所在县(市、区)统计机构同意。

    三、全面提升政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本级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部门统计数据与当地统计机构掌握的统计数据有交叉、重复的,须与当地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依法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单位活动在地原则,根据调查核实后的资料,按权限通过《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更新名录库数据,通过沟通协商,积极推进部门间名录库信息依法共享、依法使用,不断提高名录库质量。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要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定期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四、充分发挥统计法制的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违背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的文件,对直接给企业下达经济指标并诱导、要求企业按指标报数的文件,要求企业在上报数据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以及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节能降耗等责任单位的文件,必须坚决废除。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防止在统计上盲目攀比、弄虚作假。要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加强统计执法力量配备,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评估审定统计数据的“三公统计”,通过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实现统计数据审核认定全流程公开,促进统计结果公平、公正,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不足、工作环境不优等实际问题,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财政支持,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普查经费、专项调查经费、乡村两级统计人员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统一部署的大型普查所需经费(包括需招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要根据工作需要,列入经费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统计专项经费的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市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全市各级、各部门及“五区”逐步建立起组织体系完善、队伍素质优良、调查行为规范、技术手段先进、保障条件完备、数据质量可靠、服务水平较高的统计工作体系,为建设“五型许昌”,实现“富民兴许”目标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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