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4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11 17:2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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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9日    

    许昌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发挥政府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许昌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机制,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面向科技创新呈现出的新态势、新特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优化整合资源,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聚焦需求。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科学布局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分类指导,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政府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纳入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市科技报告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开放合作。紧贴我市实际,在科技计划的设置上更加突出产学研合作,在资金的配置上更加突出支持产学研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激活盘活全市科技创新资源。

    ——坚持人才优先。牢固树立人才为先的理念,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创新驱动中的核心作用,优先支持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领作用,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优化财政科技计划布局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优化整合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科技奖励专项四大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要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资金拟支持各类科技项目、市政府文件明确的各类奖补、奖励项目的整体实施计划,会商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作为安排财政科技资金的依据和实施依据,向社会公开。

    (四)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战略导向。聚焦事关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发展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在一定时期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明确考核指标,采取定向择优或竞争性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各级研发平台的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实现。要加大聚焦力度,进一步集中财政科技资金,提高决策层次,控制重大专项数量;要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和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五)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已经省、市科技部门立项并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后补助;对通过许昌市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先进技术的企业进行补助;对省、市已立项,未获得资金支持,但围绕项目研发通过许昌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产生的试验检测费用进行补助,以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调剂和杠杆作用。

    (六)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突出载体完善、平台(基地)建设和人才培育。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服务平台有机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对新审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国内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分支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以促进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着重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化服务、科技中介、科技投融资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运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高端人才带项目来的和与中科院合作实施的项目,给予项目配套资金支持,以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科技奖励专项突出科研团体和个人导向。科技奖励针对科技企业、科研团体和一线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的表彰奖励力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对获得许昌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团体和个人,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新获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研发平台,新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型科技团队,都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奖励。对评为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市、区)和通过考核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科技奖励,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八)完善科技项目征集与立项制度。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充分吸收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和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有计划、有规律地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及征集通知,并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从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要规范立项审查程序,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要推行科学合理的评审方式,逐步实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九)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和督导,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并对合作单位资质、拟外拨资金及仪器设备购置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沟通反馈机制,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要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二)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市科技部门要及时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提出科技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并根据下达的科技经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市级科技经费,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十三)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适当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

    (十四)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五)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六)加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支出管理。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制订许昌市技术创新项目“后补助”专项资金、技术交易补助、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绩效补助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由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单位统筹用于科技研发支出或运行支出。补助资金或科技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支出的,还应当按照市级科技经费管理规定中的直接费用开支范围进行支出。

    (十七)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对财政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科研费、预研经费、行业(产业)科研发展等科研专项经费,要统一执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相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参照本意见有关要求严格立项和过程管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十八)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对从市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九)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照《许昌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要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通过本部门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验收结果和不良记录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并记录备案。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我市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市科技报告系统的,不得申请中央、省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三)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提高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和著名科技期刊编委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对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信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四)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五)建立考核问责倒查制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科技项目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科技经费监管工作,适时进行专项督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缓拨、减拨、停拨、终止项目或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挪用、截留、转移、骗取科技项目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申报、申请任何市级及以上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六)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和监督检查。对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市财政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实现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二十八)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七、强化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二十九)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布局、科技计划设置、科技资金配置等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决策。

    (三十)逐步建立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根据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按照信息共享、体系共建、主体明确的原则,逐步建立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跟踪问效、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实现与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级各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和资金要尽快纳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市科技报告系统。

    (三十一)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市科技局要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加强对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工作安排,分工落实、协同推进。市财政局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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