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及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规划设计市场。制定全市规划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技术进步。
(八)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审定和发布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收集、管理和利用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强化城乡规划展览工作。
(十)承担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接待、信息、文稿起草、会议、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网站建设、节能减排、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职称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工作;拟定局党委落实贯彻上级党委的政策、规章及工作意见;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规划编制审查科。制定全市规划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召开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务工作。
(四)用地规划科。参与编制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出规划出让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协调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审定和发布相关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建筑工程规划科)。承担本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类大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批后公示;指导协调规划展览的相关工作。
(六)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参与市政类工程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对市政交通工程规划项目进行批后公示。
(七)村镇规划科。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相关工作。
(八)法规科。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宣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指导县(市、区)规划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受理全市规划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以及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规划师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