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职责。
2.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的注册下放到测绘资质单位所在地管理注册。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涉及地类、权属的审查职责。
2.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职责。
3.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审查职责。
4.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基本农田补化方案审查认定职责。
5.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基本农田补划成果验收权限。
6.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属于市本级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职权。
7.承接国土资源厅下放的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审批所需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
8.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市本级矿业权出让审批职责。
9.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审批所需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权限。
10.承接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的审批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整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逐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报批;监督管理测绘和地图市场;承担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和申报及职权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备案;承担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出让及相关事项的审批,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法,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八)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保密、宣传、信息化、保卫、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科。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与用地保障科。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等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资金管理科。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六)耕地保护科。制定有关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地籍科。制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措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许昌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报批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受省测绘局委托负责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及资质申报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措施;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报批工作。
(十)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科。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权限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科。按规定承担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市级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拟订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争议;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合作和交流,管理外事工作,承办外事服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派出机构
设置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魏都区分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为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处级规格,核定全供事业编制6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副处级规格,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魏都区分局,正科级规格,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正科级规格,核定全供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整合全市范围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逐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确权政策,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衔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