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4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20 15:3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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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的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

      2.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3.加强涉疆服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承担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全市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整理、编纂工作。

      (三)民族科。负责全市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对口支援和扶贫、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等工作。

      (四)宗教科。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培训宗教界人士,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全市朝觐事务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五)民族关系和监督检查科(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拟订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相关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承担的涉疆任务,收集汇总涉疆管理动态。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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