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2.取消己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市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牵头协调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涉农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映“三农”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五)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六)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相关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九)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收集、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负责对农药、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收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贯彻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六)拟订农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拟订全市烟叶生产计划及有关烟叶生产发展的长期及年度规划和政策意见,指导全市烟叶生产工作。
(十八)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洽谈,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所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科。负责全市农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农业劳模的评比与审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督查信件催办落实工作;拟定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服务涉农部门有关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工作的决定部署和重要事项。
(三)行政审批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植物检疫、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等行政审批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和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建议;拟订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贯彻执行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许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建议,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指导一村一品发展。
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参与审核市有关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和标准;协助查纠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五)发展计划科。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农业项目申报;负责协调支农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提出财政促进金融、保险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组织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科。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科学施肥、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相关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发布耕地质量信息;负责苗情、墒情、病虫情等农情信息的监测;负责农业统计,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市场管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和肥料、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承办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负责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指导全市经济作物生产;拟订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全市蔬菜、中药材、棉花、瓜果、食用菌等特色产品的发展意见、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烟叶生产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烟叶生产发展的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烟叶生产的计划实施方案;指导烟叶生产工作及督促检查;负责与烟草部门和各县(市)的业务联系。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以及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水产渔政科。拟订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并指导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渔业发展工作。
(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贯彻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休闲农业等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融合发展。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洽谈;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承担农业对外援助有关事项;拟订全市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规定。
(十一)农场管理科。拟定农垦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良(原)种场的改革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农垦系统及事业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
(十二)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和竣工项目验收;承担全市扶贫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汇总工作。
(十三)人事科(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市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农艺师、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相关分工。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市农业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市农业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3.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