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全市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县、乡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积极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人员选调和培训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全市境内符合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必须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做好经费保障。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