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许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眼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接收安置工作新举措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退役士兵分两批分别退出现役。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离队的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执行。
针对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新情况、新特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国防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接收工作的有序衔接和安置政策的落实。对今年9月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6年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2015年边接收边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要尽可能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指导帮助其更好更快的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早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早谋划早部署,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为退役士兵提供便利。各地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早安排早实施,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9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部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承训学校要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受理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及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大面向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力度,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各地要积极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培训率不低于80%,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培训,确保参训的退役士兵获取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率”达到90%以上。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保障措施,重点安置好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及烈士子女士兵。各地民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合理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明确任务和落实责任,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部门要积极挖掘安置潜力,根据安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安置单位和编制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安置退役士兵的岗位设置、聘用关系办理、工资套改等工作;监察部门要及时对退役士兵落实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当首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许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承担安排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各县(市、区)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对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退役时选择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范围,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分工协作,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消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