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2-0021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2-01 09:2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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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并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化、人才队伍专业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使城乡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规范一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同时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健康网底作用。通过努力,力争使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示范标准。

    三、建设规划

    (一)市中心城区建设规划。目前中心城区共需规划设置1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原有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相关标准,需新建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建扩建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如下:

    魏都区:新建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五一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丁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魏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霸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桥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里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北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城区: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商务中心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许昌县:改扩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其它县(市)建设规划。其他县(市)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规划布局,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规范等措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装备配套,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城市社区卫生“15分钟健康服务圈”,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现有医疗资源状况,本着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工作台账。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服务半径过长的,要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且布局合理,科室设置科学,符合无障碍要求,能满足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套规划相应的停车位。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各县(市、区)负责规划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保障,新建5000人以上小区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单位负责建成后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用房。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开展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加强以继续医学教育为核心的社区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转岗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后聘用上岗。

    (三)完善医疗设备配置。按照《标准》对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配备,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提供支持。对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现有装备情况,进行合理补充配备、更新,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备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理顺监管体制。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举办,按照服务人口核定编制,配备人员。改扩建及需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时性质不变,但必须“五独立”(即法人独立、账户独立、经费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独立),并逐步过渡到政府举办。人员配备必须按照《河南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要求》予以配备,不得与领办单位混岗。人员工资待遇按同类事业单位核定,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收入外,不足部分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准入、设置。对原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设置标准进行严格审验和规范,审验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予以取消,不得悬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牌子。

    (五)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要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信息系统(云计算),涵盖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医疗保障(新农合)、综合卫生信息分析与监管等功能,将基本诊疗与健康档案有效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跨公共卫生机构共享。

    五、实施步骤

    2016年,各县(市、区)要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一)动员部署(2016年1月1日—2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2016—201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要在2月29日前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区建设办)。

    (二)规划立项(2016年3月1日—4月15日)。有关单位要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规划立项,并制定工作台账,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量化、细化,各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逐一限期落实到位,并于4月15日前报市社区建设办。

    (三)项目实施(2016年4月16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台账要求,对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将年度建设任务开展情况报市社区建设办。

    (四)考核验收(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工作方案》,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逐一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验收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社区建设办。市社区建设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与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药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实事,列入年度经济指标考核体系,“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每月有排名,每季有通报,半年有督导,年终有考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严格准入和技术规范,组织人员培训,云计算系统建设,加强行业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等投资规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资金投入政策,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人员、装备等经费,并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实行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卫生人才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完善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工资制度。规划部门负责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对未按相关规定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住建部门负责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工建设、许可证办理,并依法加强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协助工作。市县审计部门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分别对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及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相关的审批、备案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力度,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政府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其举办费用、发展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财政予以支持,运行费用通过服务收费和多渠道补偿承担。建成区新建、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装备资金及云计算系统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原有国债资金未使用的应先使用国债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别要注意加大对建设资金及建设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程序,严把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市社区建设办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日常督查,对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进度;对多次督导仍进展较慢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环境和效能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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