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2-002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2-04 11:0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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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日

    许昌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5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共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检验一个地区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

    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5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

    (一)自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至2016年2月上旬,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对下发的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进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卫片图斑进行核查;市政府对全市图斑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上报违法用地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

    (二)2016年3月底前,市政府对违法用地形势严峻及违法用地整改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开展警示约谈。

    (三)2016年6月1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县(市、区)违法用地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2016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卫片执法结果。

    (五)2016年6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卫片执法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耕地保护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强力推进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要对照市国土资源局核查确认的违法用地,认真研究,逐宗制定违法用地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16年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做好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台账,整改工作实行周报告制度,整改工作台帐每周五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用地的整改,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25号)要求,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2015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作为衡量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确保将2015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督查和验收有关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行为以及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表人填写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时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专人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报送层层审签制度,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对上报数据存在问题较多、遗漏违法用地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该县(市、区)数据整体退回,责令其限期纠正后重新上报。

    (六)积极改进执法方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工作相结合,将日常案件查处情况、台账数据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准确分析评估本地日常执法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着手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一直不能改变违法状态的违法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核减违法地方建设用地计划等措施给予相应惩戒;对此类现象较为普遍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该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按照有关要求,专项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七)强化约谈问责成效。依据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违法用地严重地方的县级以上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实施严肃问责。各地在确定约谈、问责地区时,要全面理解《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地区,要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对违法违规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得过且过的,也要纳入约谈范围,推动查处、整改工作。

    对经查处整改后,国土资源违法仍然严重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在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方的同时,要兼顾矿产违法严重地方,以约谈促进查处、整改落实。开展约谈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

    对违法数量较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但当地采取有效措施在2016年6月30日前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约谈范围;6月30日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问责范围。

    要加强对被约谈、问责地方的后续监管,督促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落实到位,探索利用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加强对被约谈、问责地方的监测监管。

    五、信息和成果上报

    从2016年1月起,每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卫片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月报。遇到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

    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要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将卫片执法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军用土地除外)上报。同时上报本地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报告及有关统计汇总表。

    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3个工作日内,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有关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展约谈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约谈材料,在启动问责程序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启动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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