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2-002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2-26 10:0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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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2日

    许昌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实行“双公示”,有利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双公示”公示部门对公示信息全面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全面、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三)工作目标

    市直部门:2016年2月底前完成2015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月底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全部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各县(市、区):2016年2月底前,完成“清零”任务,3月底前全面实行“双公示”,5月底前完成公示存量。

    2016年3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具有行政职权的省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本系统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公示标准开展“双公示”工作,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附件1、附件2确定的目录进行公示。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确定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目录。

    (二)“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地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方式

    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报送至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将市、县公示信息报送至“信用河南”网站。

    (四)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本地信用信息系统,在本部门、本地区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县(市、区)要探索积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双公示”移动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双公示”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责任人,市发改委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市编办、监察局负责做好督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由办公室(或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并于2016年2月25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市发改委(联系人:张月玲,联系电话:2965909)。

    (二)建立长效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直接在本部门、本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市、区)政府统筹归集本区域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评估考核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附件:1. 许昌市市直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目录.doc

         2.许昌市市直部门行政处罚公示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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