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市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要求,现就严格耕地保护和规范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主要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进行谋划、统筹推进,以保护促发展,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各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和随意变更土地用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守耕地数量、质量双重红线,保持现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总体质量不下降,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这一刚性要求落在实处。
二、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落实
各地要站在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远近结合、多渠道做好耕地补充工作,确保全市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按照耕地分等定级评定标准评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后的耕地质量,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耕地地力、工程质量、土层厚度、土地平整程度、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完工后对土地整治项目区尤其是新增耕地地块进行地力监测和后期培肥改良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项目选址、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查、验收确认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一管理和调剂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建设指导、补充耕地土壤检测和质量评定等服务工作。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
(一)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要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并鼓励到我市以外购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急需占补平衡指标的,在全市范围内可借用其他县(市、区)储备的占补平衡指标,但必须按约定期限归还,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有偿转让。转让价格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文件规定,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要自我平衡。各县(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在本区域内自求平衡,本区域内难以落实的,可跨县、市易地补充。
(四)鼓励企业自行完成占补平衡。占用耕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通过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或自行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项目的立项和报批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市投、县投项目整理出的占补平衡指标按比例分成。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整理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市与县(市)7:3的比例分成使用;县投项目按市与县(市)3:7的比例分成使用。通知下发后验收的项目按此规定执行。
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一)全市范围内指标交易
交易主体必须是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政府委托机构,单独选址项目责任单位也可直接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必须是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审核通过项目产生的指标。具体程序为:
1.购买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购买指标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及存量情况,确定指标出让方,并报市政府;
3.经市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购买指标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购买指标的具体面积、价格、质量等级、资金来源及指标使用的期限等有关事项,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4.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资金必须在交易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
(二)跨省辖市购买指标交易
1.交易主体必须是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政府委托机构,单独选址项目责任单位也可直接购买;
2.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及出让方易地出让指标有关规定,受让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出让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易地购买指标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购买指标的具体面积、价格、质量等级、资金来源及指标使用的期限等有关事项,并报交易双方所在的市国土资源局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资金必须在交易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结余指标一律不得在市外进行交易。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各类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本县(市、区)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后备资源充足的地市对接,确保重点项目所需要的占补平衡指标及时到位。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后备资源状况,认真规划,合理开发低丘缓坡、滩涂和未利用土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储备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提升新增耕地质量。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