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
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第一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除险加固、拆除、维修等)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目录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4.地基与基础工程
5.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6.钢结构工程
7.消防设施工程
8.建筑智能化工程
9.建筑幕墙工程
10.电子工程
11.环保工程
12.防水工程
13.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14.机电安装工程
15.人防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
2.城市桥梁工程
3.城市隧道工程
4.城市公共广场工程
5.给水工程
6.排水工程
7.燃气工程
8.电力工程
9.热力工程
10.环境卫生工程
11.湿地工程
12.河道清淤工程
13.综合管廊工程
1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15.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16.公共交通工程
17.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18.园林绿化工程
(三)水利工程
1.河道治理工程
2.水库(水闸)工程
3.泵站工程
4.引(供、蓄)水工程
5.农田水利工程
6.饮水安全工程
7.平原洼地治理工程
8.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9.水土保持工程
10.城市防洪工程
11.移民后扶工程
12.其他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
(四)公路、交通、水运工程
1.公路养护、公路工程2.公交停保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工程3.水运工程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目录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二部分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
台式计算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包括平板电脑 | |
服务器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无线接入设备、不间断电源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打印设备 |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
扫描仪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传真机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复印机 | ||
投影仪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多功能一体机 | ||
照相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碎纸机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打印复印耗材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
客车 | ||
图书档案装具 |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电梯 | 包括自动扶梯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空气机 |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 | |
电视设备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家具用具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二、服务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图书 | 不包括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 | |
制服 | ||
专用车辆 |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执法执勤用车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医疗设备 | ||
安全生产设备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
专用仪器仪表 | ||
文艺设备 | ||
体育设备 | ||
二、工程类 | 市级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上 | |
限额内工程 |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 |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
三、服务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
软件开发服务 |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 ||
法律服务 | ||
审计服务 | ||
印刷服务 | ||
工程监理服务 |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测绘服务 |
三、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的通知》(许政办〔2014〕60号)规定,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四)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部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二、矿业权出让项目
三、矿业权转让项目
四、市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部分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一、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拍卖等交易项目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公车等资产拍卖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房屋租赁、大型户外广告、冠名权、经营权转让等
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项目
五、罚没物品拍卖项目
第五部分医用设备项目
使用非财政性预算资金采购的医用设备项目(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
注:本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市政府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按要求统一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