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4-0060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4-15 08:3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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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19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2016年4月10日

    许昌市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精神,按照《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6年许昌市十件民生事实>的通知》(许办〔2016〕2号)要求,参考《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01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为目标,以保障困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为重点,依托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打造设施完善、功能多样、实用方便的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全方位、多功能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整合资源的原则;(二)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就近就便、集中布局、功能互补、集约建设的原则;

    (四)坚持无偿、低偿、有偿和服务订购议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用两年时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租赁”等多种方式,在中心城区17个办事处,每个建成1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魏都区12个、示范区1个、东城区3个、开发区1个)。发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打造区域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依托市区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平台和智能化应用,有效辐射居家养老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建成城区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为城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6年,在市区建设5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是魏都区3个、东城区1个、开发区1个。2017年,在市区建设12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是魏都区9个、示范区1个、东城区2个。

    四、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配有安防、消防等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二层以上的应配备电梯。宜和卫生服务资源毗邻,实行资源和服务共享。建筑面积要求在1500平方米以上,可开设长期托养床位不低于50张。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老年用品体验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设立有独立办公空间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

    (1)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长期照料住房、日间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其中长期照料住房以2人--4人间为宜,多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床头应配备必要的呼叫设备;日间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用房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日间休息室至少配有可提供20人以上休息的躺椅或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配有降温、取暖设备,餐厅能提供5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就餐面积不少于75平方米。

    (2)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

    (3)老年人文体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4)老年用品体验用房主要用于各类老年用品和居家智能养老设备的展示和体验,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可与其他功能室合并使用)。

    (5)老年人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卫生间及公共区域应方便轮椅出入,便池安装扶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立室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设施。

    (6)居家养老服务站用房包括居家护理人员办公用房和储物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服务功能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办事处辖区内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含不能完全自理)、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1.服务内容

    (1)老年人口信息登记及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老年人信息应录入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平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2)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助餐(配、送餐)、助浴、家政服务等一般性照料和护理等服务。

    (3)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4)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及休闲服务,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老年旅游及异地养老等服务。

    (5)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6)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遗嘱服务,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7)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8)代买代购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用品及生活所需物品的代买代购服务。

    (9)信息服务(呼叫服务):中心要依托“12349居家养老服务热线”,通过“一键通”或紧急呼叫器等智能终端,把照料服务延伸到家庭。

    2.服务形式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提供集中式的综合服务和分散式的上门服务。

    (1)综合服务:为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日间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代买代购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2)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安全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代买代购等生活服务。

    3.收费方式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为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长期托养、日托、就餐、送餐、助浴、家政、异地养老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三)运行管理

    1.运营管理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优先选择有连锁运营经验的机构或组织;二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三是由具有投资意愿、经营意向的社会力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3)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不定期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相关标准,实行动态监管。

    2.人员配置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且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站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由承接运营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聘用的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等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以安排公益性岗位。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3.制度建设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名称统一为“××办事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的可同时加挂机构名称。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具有全托床位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还应同时登记为养老机构。中心(机构)应当与享受托养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入住、日托或上门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经费保障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应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经费主要由经营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村(居)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1)建设资金补助。各级政府要按计划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对建成投入使用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个补助20万元,区级财政每个补助不低于20万元。项目开工后,由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申请拨付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民政局核查后拨付10万元,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10万元。各办事处应提供开办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所必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倡、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中心的改扩建和后期的运营管理。

    (2)运营资金补贴。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提供资金支持,也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给予正常运行的中心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机构部分按照政策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3)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独立核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账据相符。

    五、实施步骤

    2016年,各区要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一)动员部署(2016年4月10日-4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建设任务,制定工作台账。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2016-2017年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各区《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在4月30日前上报至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规划选址(2016年5月1日-5月31日)

    有关单位要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规划选址,按照工作台账要求,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量化、细化,各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逐一限期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2016年6月1日-11月30日)

    各有关单位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台账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年度建设任务开展情况上报至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验收(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工作方案》,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逐一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验收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与考核,并按程序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已纳入2016年许昌市十件民生实事。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此项任务作为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研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负责对各区工作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安排,注重沟通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每月有排名,每季有通报,半年有督导,年终有考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市发改委要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优先立项;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搞好检查督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资金,不断加大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国土部门负责保障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配合责任单位做好规划服务指导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规范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施工建设,许可证办理,并依法加强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对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就业的医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人社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落实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待遇;消防部门负责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工作。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用水、用气、用电、用暖价格按居民用水、用气、用电、用暖价格执行。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工作,按照初期有计划、中期有监管、终期有检查的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及时上报工作进度,按照项目管理方法,进行阶段化管理、量化管理、优化管理,按时高效加以推进。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资金监管,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程质量和运行水平,打造阳光廉洁工程。

    (四)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鼓励各区、街道办事处利用自有用地、房屋资源等进行中心建设,整合各类资源,盘活相关资金,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可结合实际,依托卫生服务站、文化站、法律援助站、社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和志愿者服务等定期为老年人开展服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的互相补充和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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