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4-0060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4-20 17:1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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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27 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普法教育

    (一)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及时做好各地及其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订或废止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职业病防治等行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二)建立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投入,拓宽财政、税收、信贷、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导、督促企业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工艺技术安全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尽快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企业制度规范体系。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查找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的漏洞和缺陷,及时有针对性地加以修改完善。

    (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熟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在其网站、行政服务大厅、行政许可窗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询咨询服务,告知企业和群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政策和程序。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力度,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二、强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五)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明确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为干部职工的行为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六)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强化“一备三查”(树立工作准备理念,在工作前检查知识技能、检查工具设备、检查周边环境),坚决纠正和克服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投入保障管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和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在各行业领域推进企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提升企业安全文化水平。

    (八)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时,要考核其安全生产履职绩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九)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立即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按照事故类别、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处理。对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由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对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地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

    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决淘汰安全风险高的工艺技术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防止职业病发生;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地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每年分别筛选确定若干重点监管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根据高危行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岗位实行重点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系统整治,全面提升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定期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制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移交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加强协调联动和督导督办。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重大事项联席办公机制,加强部门议事协调、联合检查和区域联动执法,构建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和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象和职责范围,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督办责任和措施,挂牌单位要定期对相关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完善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因失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十三)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十四)建立诚信约束机制。各地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2017年底前纳入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五)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六)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2016年年底前各地要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并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依法监督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轨运行,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事故预防机制,市工伤保险机构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每年实际征缴总额的5%的比例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商业保险机构要每年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收入中提取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

    (十七)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重大复杂案件,要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提供司法咨询、指导和保障。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八)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地及其相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

    (十九)建立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按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内容以及方式,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积极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严格行政强制和执法监督。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严强化安全生产现场处置和行政强制,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隐患要当场采取处理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报请派出单位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查封、扣押相关设施或物品,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执法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非法违法行为。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监管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管执法对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严格群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研判,畅通“12350”和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网络、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处理、及时反馈通报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安全生产权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执法监督制度和程序机制,及时受理核查对监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投诉举报,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十二)健全基层监管执法机构。各地要贯彻国务院要求,2016年年底前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落实监管责任。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新招录监管执法人员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步改善监管执法队伍专业结构。2017年年底前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城乡安全生产网格化、一体化监管执法。乡镇(街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不少于2人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保障。构建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网络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素质、设备保障和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各地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7年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保证调查取证、安全防护等装备和基层执法、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二十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开展法制专题培训,每3年进行1次安全生产业务轮训,提升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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