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5-0028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5-03 11:4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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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许昌市认真落实中央“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一个载体和三个体系”的战略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径和模式,以“五型许昌”建设为统揽,在水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提升、循环经济发展、生态人居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走在了全省前列。2015年12月,我市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此,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许昌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实际和承担的重点任务(见附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合力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先进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并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切实做好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承担的任务,抓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年度实施计划、每季度将重点项目进展及累计情况交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

    2016年4月25日

    豫发改环资〔2016〕317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发改环资〔2015〕3214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pdf

    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及制度创新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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