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制定的《许昌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0日
许昌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人行许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0号)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纵向联通、横向配合、分类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我市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源头赋码。市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实现全面覆盖、一次申领、同步完成。
(二)存量代码转换。市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各部门所有存量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并停止使用旧码。有特殊情况的部门,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推动应用共享。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并以此为载体加快采集、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归集共享,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发改、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地税、工商、国税、人行等部门组成的许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工作落实,于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委报告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保障经费预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由各部门统筹安排现有各项经费解决,确需另外安排的,按程序申请并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