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名录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豫政办〔2016〕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对于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二、明确重点任务。一要加快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托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切实把小微企业名录建成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窗口和平台。二要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既是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政策目标,也是建成小微企业名录的现实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的法定义务,凡是依法应予以公示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文件、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享受优惠减免的信息等,必须于出台、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汇总推送至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示。三是做好小微企业统计分析。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市工商局、工信委、统计局要密切配合,对全市小微企业的行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政策效果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市发改委、工商局、工信委要牵头负责,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海关、许昌银监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扶持政策、实施信息归集汇总公示工作,确保信息互联互通。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pdf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