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6-0023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6-20 11:3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43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4日

    许昌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推动各项工程的实施,努力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为抓手,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地表水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确保市控责任目标断面达到目标要求,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1.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2.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并印发企业改造退出方案,明确改造退出企业清单、改造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开展城市蓝线现状调查,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查和调查报告,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6月底前,完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排查。各县(市、区)根据排查结果,11月底前,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并向社会公开取缔或关闭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国土局、发改委

    2.专项整治八大重点污染行业。开展造纸、焦化、档发、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八个重点污染行业排查,根据排查结果,9月底前,制定八个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取缔鞣制工艺,印染行业实施产业整合及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7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委、科技局、国土局、商务局、水务局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及提标改造。8月底前,制定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清单、污水管网建设清单、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确保2017年年底前现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各县(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2016年年底前,清潩河流域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以上标准。2016年,全市推进2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新建投运乡镇污水处理厂2个。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6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并完成调查报告;10月底前,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全市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鼓励县(市、区)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11月底前,各县(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7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10月底前,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和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制定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搬迁方案,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

    2.控制种植业污染。10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具体防治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2016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质监局、畜牧局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保障南水北调中线等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市、县和试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并于10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环境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委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自2016年起,每季度组织市、县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3.防治地下水污染,严控地下水超采。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加油站地下油罐排查并上报市环保局,同时于2017年年底前组织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委、国土局、商务局、水务局、农业局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关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15〕45号)要求,按期完成封井任务。各县(市、区)应制定本辖区自备井封井工作方案,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六)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1.重点整治污染河流。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不达标水体达标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水务局2016年年底前,持续开展清潩河流域排污口截流工作,确保清潩河干、支流排污口截流到位;长葛市、魏都区完成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鄢陵县完成环保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启动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扩建工程。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6月底前,开展各县(市、区)城区、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镇河道水质调查工作,排查黑臭水体,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按年度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水体无排污口。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农业局、住建局

    3.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16年开展长葛市小洪河、石梁河、清潩河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灞陵河等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督促人工湿地工程稳定运行。2016年年底前,完成湿地水生植物栽植,污水处理厂及配建人工湿地稳定运行,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以上标准。同时,污水处理厂配建的人工湿地委托相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七)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于10月底前制定可利用水利工程以维持水生态环境的河道清单,优先保障清潩河、饮马河、灞陵河等的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11月底前建立完善闸坝调度的相关办法,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

    (八)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

    1.严格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密切关注各县(市、区)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对超标断面及时排查,采取措施改善水质。严格落实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督促相关地方抓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2.完善水系连通工程水质考核制度。健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通报,准确研判水环境形势。加强环保、水务等部门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联动,实施闸坝联防,重点围绕信息共享、联系会商、协调处理纠纷、协同应急处置、科学考核等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水系连通工程考核管理机制,确保市区河湖水系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重点河流、重点行业环境保护大检查,6月底前完成检查,11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落实环保部“黄牌”、“红牌”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防控环境风险。对沿河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完善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风险源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同时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卫计委、安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切实落实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中的确定任务、措施等。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牵头、参与单位,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抄送本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台账,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通报,确保任务和时间按节点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重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三)强化问政问责。市直各牵头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2016年度专项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力共管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大力宣传《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正反典型报道,剖析河流污染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促进碧水工程有力推进。市环保局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1.各县(市、区)2016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3.地下水监测点位清单

    4.河流治理清单

    5.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6.任务措施责任清单

    附件1.2.3.4.pdf 附件5,6.pdf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