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万州铁路(许昌段)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许昌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6-0025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6-21 08:39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万州铁路(许昌段)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许昌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 文 号 :许政[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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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至万州铁路(许昌段)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许昌段)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许政[2016]45号

    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郑州至万州铁路(许昌段)、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许昌段)建设项目是国家级重点项目。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河南段)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现对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上附着物的范围。

    地上附着物包括《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附表所含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青苗及本文件未涵盖并在郑州至万州铁路(许昌段)、郑州至周口至阜阳铁路(许昌段)附着物清点中所涉及的附着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规格采取据实清点丈量方法,由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利人、地方实施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确定。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标准上浮25%执行。如有异议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线路沿途青苗补偿仍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规定执行。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花卉苗木补偿由园林部门按规定出具补偿价格或按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或国内著名花木交易网上挂牌价格)价格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功的,由物价部门组织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对于花卉苗木主产区鄢陵县,由鄢陵县自行制定标准进行补偿。许昌县和鄢陵县交界处的花卉苗木集中区,参照鄢陵县标准进行补偿。

    五、对《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中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行业标准的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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