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4日
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5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政府印发〈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6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实施《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各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市直各相关单位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目标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合格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信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落后产能淘汰指标、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及渣土车管理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城市周边及国省干道两侧各类堆场综合整治、运输流散物体大货车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路局负责制定城市四环道路及国、省干道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确定年度蓝天工程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参照《许昌市扬尘污染控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室文〔2016〕16号),对各县(市、区)PM10、PM2.5月均浓度进行排名、问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或大气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一票否决,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市、区)考核指标
2.市直各相关单位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