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许昌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5日
许昌市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河南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建设“五型许昌”。坚持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废弃物集约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城镇各类垃圾再生利用;坚持以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导向,严控能源消费特别是煤炭消费总量,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坚持以创新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机制为抓手,强化责任目标考核,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服务,激发全社会节能减排活力,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十三五”我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良好开局。
(二)主要目标。2016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6%,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3834万吨、0.5339万吨、5.2236万吨和5.9592万吨,较2015年分别削减1.8%、1.8%、1.8%和4%以上。全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分别达到106微克/立方米、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2015年明显增多,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基本控制在2015年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绿色低碳发展产业体系。实施《中国制造2025许昌行动纲要》,组织实施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计划,建设一批绿色示范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严格限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认真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8%以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2016年全市服务业比重提高到34.2%以上。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2016年新增风电和光伏发电并网10万千瓦,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
(二)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配合修订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预警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改进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实现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同步。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提出中长期煤炭减量任务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在用燃煤锅炉运行情况普查。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三)实施重点领域能效提升计划。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产品中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配合省编制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方案,鼓励推广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高效锅炉等能效2级及以上终端用能产品,在水泥等行业贯彻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工业余热暖民工程,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依托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材“区中园”,建设绿色新型建材产业示范基地。2016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实施绿色低碳交通行动计划。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抓好营运黄标车治理、道路扬尘治理、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公交都市”等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项目。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2016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达到70%以上。实施绿色低碳公共机构行动计划。开展绿色低碳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公布一批绿色低碳示范机关和示范学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完成一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诊断和审计。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2016年市级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6%。
(四)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配合制定全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示范试点建设,实施一批产业链接、园区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2016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98.5%。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和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示范建设,重点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过腹还田、腐熟还田、机械化还田和资源化利用,力争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制定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突破非晶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套设备、高效脱硫脱硝剂等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许昌市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基地建设。
(五)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完成省定PM10不高于106微克/立方米、PM2.5不高于7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低于195天的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政府具体落实”的工作原则,重点完成以下八项工作:一是严控扬尘污染。住建部门牵头,抓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交通部门牵头,抓好公路运输流散物料的货车超载超限综合整治、城区周边及国省干道两侧各类堆场综合整治;城管部门牵头,进一步提升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并加大洒水保洁力度,抓好城区渣土车规范管理和城区内渣土堆场综合整治;环保部门牵头,抓好工业堆场规范整治;公路部门牵头,抓好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四环道路及国省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并加大洒水保洁力度。二是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牵头,10月底前完成6家燃煤发电及集中供热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部门牵头,10月底前完成全市耐材、石灰、铝压延加工等行业炉窑及全部砖瓦炉窑的废气达标治理,12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整治全市范围内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并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4家水泥厂错峰生产。三是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环保部门牵头,9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的拆改,10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并强化管理;发改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安监部门牵头,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年底前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工商部门牵头,7月起至供暖季结束,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保部门牵头,10月底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完成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五是严控机动车污染。公安部门牵头,10月底前完成10427黄标车、5511辆老旧车淘汰任务,全面落实黄标车禁行工作;发改部门牵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国四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六是严控秸秆焚烧。农业部门牵头,持续坚持“以疏为主、以禁促用、疏堵结合”的原则,以秸秆综合利用为重点,真正解决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七是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环保部门牵头,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编制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措施,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八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牵头,10月1日起在许昌县、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持续实施碧水工程计划和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重点治理城市规划区内黑臭水体。结合新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推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和粪污综合利用,积极申请建设10家市级以上生态示范养殖场。深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六)完善政策激励机制。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改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式,保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组能发尽发,加大对清洁环保机组的倾斜力度。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将秸秆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实施范围。落实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扩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规模。
(七)健全市场化机制。配合修订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探索采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方式对公共机构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推行节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水耗、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鼓励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开展污染物集中治理和运营服务,落实价格、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治理者收益的治污新机制。探索试行排污权交易,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配合我省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做好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工作。配合制定《河南省节能减排低碳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将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企业、排放企业等单位,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严格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2016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加强节能减排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设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地方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地方,按照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开展汽柴油油品质量、煤炭质量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动员全民参与。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减排降碳为重点,在生产建设领域开展“节约型企业”活动,在党政机关中开展“节约型机关”活动,在社区和家庭中开展“节约型家庭”活动,在大中小学中开展“节约型校园”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和知识,形成崇尚节约节能、绿色消费与低碳环保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绿色化生产生活方式。
附件:1. 2016年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