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许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7-0028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7-26 09:2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许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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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政办〔201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年许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1日

    2016年许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6年是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启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安全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标杆,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食品安全工程,狠抓治理整顿、基层基础、法规制度、示范带动、社会共治、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并有效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守不发生重大事故底线,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态势,推动许昌食品产业竞争力和许昌食品群众认可度不断提升。

    一、实施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坚守安全工作底线

    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强化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切实把问题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

    (一)加强源头治理

    1.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滥用、兽药抗菌药滥用和饲料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食用农林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和屠宰等环节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

    2.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

    3.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工商局、公安局)

    4.开展进口食品“清源”行动。实施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加大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责任单位:许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许昌海关)

    5.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粮食局)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治理

    1.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品、面制品、腐竹、“三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强化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与农业、畜牧部门签订部门合作协议,做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畜牧局)

    3.继续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用餐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5.组织开展全市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抓好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的规范和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供销社)

    6.开展冷库仓储和冷链物流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

    7.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三)加强重点产品、重点部位食品安全治理。

    1.加强食品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

    2.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盐业局、公安局)

    3.规范清真食品牌证管理,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宗委)

    4.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开展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6.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7.开展建筑工地餐饮服务单位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领域餐饮服务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9.开展铁路运营环节餐饮服务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许昌火车站、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开展重大问题综合治理。

    1.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出台全市贯彻意见,联合开展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卫计委、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要求,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农村食品安全“扫雷”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

    3.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围绕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综合治理行动,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监管保障能力

    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检验检测、监管信息化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现代治理能力。

    (一)切实巩固改革成果

    1.开展改革“回头看”活动。严格按照机构组建、领导班子配备、职能整合和人员划转“四到位”的标准,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组建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实现工作正常运转,构建上下一致、高效顺畅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2.增强基层监管力量。依托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全面建立村级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支持基层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切实筑牢基层监管网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统筹国家与地方、部门与部门间合理分工,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将风险监测范围延伸至每个乡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年底前市级机构的设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县级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增强县级风险监测机构能力,扩大基层风险监测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

    3.整合食品安全各环节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数据,加大研判评估力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及时制定风险隐患清单并通知相关地方或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根据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对隐患问题精准排查、精准打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5.落实省级相关部委抽检监测任务,实施市级监督抽检计划,围绕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充分运用风险监测信息,对企业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监管,严格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1.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落实好国家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和“双认证”工作。调整完善省市两级农畜产品质检体系监测功能,强化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发挥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作用,着力提高快速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质监局)

    2.实施检验检测综合能力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市口岸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完成市食品检验机构改造建设任务,提升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

    3.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支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检验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4.继续加强食品产业集聚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

    5.支持企业加大检验检测和技术投入,提高自检自控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6.组织实施“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领域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攻关投入,为食品安全提供科技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1.在农业部检测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市级农产品检测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农业产品业产业化、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

    2.建立畜禽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以动物耳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重要信息为载体,加快建立跨环节、过程式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推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项目报批和年度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电子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电子追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快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追溯体系,打造全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委)

    5.进一步健全食品相关产品电子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

    (四)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1.制定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扩大干部队伍培训覆盖面,重点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和新入职人员依法监管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2.推进基层食用农畜产品监管区域站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基层检测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畜牧局)

    3.制定食品基层监管站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推进基层监管装备标准化项目建设,率先解决执法车辆、快检设备等必要配备,确保基层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1.编制各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别编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2.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3.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开展示范性应急演练,提升实战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计委)

    4.督促指导本地或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报告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三、加快完善法规制度,提升监管法治水平

    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依法监管,依法治乱,将食品安全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1.重点推动《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如期完成,加快推进《许昌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许昌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民宗委)

    2.进一步对我市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推进食用农畜产品监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管、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等制度文件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3.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出台《代用茶》等4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严格依法行政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加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权力清单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检(鉴)定“绿色通道”。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协查核查、追踪查源,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行业“潜规则”、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法院、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四、探索安全发展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把探索创新作为破解难题的第一动力,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寓安全于发展之中,以示范创建作为抓手,搞试点、立标杆,通过点、线、面相结合,多角度、全方位探索符合实际、富有成效的治理新模式、新举措,形成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新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进一步深化3个食品安全县试点创建工作,同时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支持条件成熟的长葛市、魏都区申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县。许昌市争创国家级食品安全市。(责任单位:试点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培育打造绿色安全品牌

    1.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建设,培育一批食用农产品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

    2.以绿色安全为引领,发挥监管、政策、宣传等优势,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领域大力培育自主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安全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强化我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仿冒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

    (三)夯实产业发展安全基础

    1.坚持点面结合,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发挥好农技、畜牧等技术推广部门作用,面上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以“三园两场”(标准化的果园、菜园、茶园和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为重点,扩大创建规模,引领带动广大农户实施按标生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畜牧局)

    2.重点落实企业业主全面责任和食品安全员(师)直接责任,通过将企业主体责任聚焦到具体人,推动企业依法落实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管控措施,自觉把好安全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继续实施主食产业化工程,顺应食品消费升级需要,着力推动企业研发多样化、优质化、营养化、方便化的主食产品,促进我市主食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粮食局)

    4.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组织我市食品企业参加各类省内外各类展会,与外方在产业转移、集群引进、技术合作、安全保障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委、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5.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许昌保监会)

    (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下放该放、能放的权力,管住、管好该管的事项,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2.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各层级行政审批工作标准、管理标准、质量标准,逐步推进集中审批,实现“权力要素、审批流程、裁量准则、服务方式”标准化。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办理,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电子化运行和电子效能监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凝聚社会各方共识,构筑共管共治格局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1.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各部门专题宣传活动,突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2.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坚持新闻发布与重点工作同步,为重点工作落实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3.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公益宣传、科普宣传和正面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4.加强舆情监测与评判,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做好热点焦点解读,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部门、行业食品安全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其他成员单位)

    2.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提升食品安全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其他成员单位)

    (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1.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拓宽投诉渠道,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消费协会建设,优化简化维权程序,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

    3.鼓励食品企业自主组建各类食品安全企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间自律互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监管实践和理论研究,为监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

    六、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快建立主体明确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的地方政府10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十三五”总体规划,纳入到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要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责任落实机制

    1.编制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职责界限,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化;制定职责仲裁办法,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法制办)

    2.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和行政表彰奖励办法;加大督查考评力度,依法将部分成员单位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评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人社局)

    3.研究制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监察局)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1.将食品安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列入到当地“十三五”规划纲要,重点工作纳入到年度重点民生工程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

    2.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3.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建设,保证有专门机构和足够的适岗人员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充实相关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安办)

    4.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专职队伍建设,推动公安部门成立打击危害食品犯罪专门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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