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8-0026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8-16 10:4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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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2日

    许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护管理范围:纳入省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桥梁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目标考核,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

    第五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政策;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安排养护资金,并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督导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养护竞赛,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乡(镇)政府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自2016年开始,对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资金补助;2016年财政安排4700万元,以后年度安排养护资金稳步增长。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农村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三)乡(镇)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一事一议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纳入省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投入。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道、重要乡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中心养护站建设、养护机具的购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支资金主要用于县道、乡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中心养护站及乡镇管养站的建设运行、养护机具的购置。乡(镇)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乡镇管养站的建设运行。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改建、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排水、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沿线设施完善,标志、标牌齐全、位置设置适当、信息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申请、审核及验收。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建工程、大中修工程、桥梁工程项目计划申请。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结合全市年度路况调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实地调查,科学合理的编制计划,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养护工程完工后,由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养护工程总投资的60%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养护站建设分中心养护站和乡(镇)管理养护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90个乡(镇)均要建立乡(镇)管理养护站。全市利用2年的时间建成11个中心养护站,其中2016年完成5个中心养护站,2017年完成6个中心养护站,建设原则:在原有中心养护站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或在原有条件较好的乡镇管养站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使其达到省中心养护站的建设标准。其中:禹州市3个、长葛市2个、许昌县2个、鄢陵县2个、襄城县2个。市配备统一型号洒水车、洗扫车等养护机具,按实际发生价格拨付。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提高机械化养护水平的积极性,从2018年开始养护机具购置资金的投入,采取市补、县筹的方式采购养护机械,市补比例为50%。

    第十六条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路要路宅路田分家,二、三级路路肩单侧宽度不低于1米,四级路路肩单侧宽度不低于0.75米。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取土、取水及砂石料场,由当地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八条 县道、主要乡道应完善公路交通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维修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分别为县道十米、乡道五米范围内,为建筑控制红线。该区域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修建跨越农村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执法部门按照《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督导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工作,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至少每月要对本辖区内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各乡镇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日常督导的方式对养护工作进行经常性巡查指导,督导结果作为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养护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资金到位情况、养护工程质量情况、安全设施设置情况等,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每年5月、11月组织两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集中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补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细则,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年终进行排名。设养护管理金杯、银杯县(市、区)各一名;设金杯乡(镇)八个、银杯乡(镇)十六个。

    第二十六条 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作为补助基数。按照县道1.5万元/公里、乡道1万元/公里、桥梁200元/延米的标准,待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对各县(市、区)实施补助。

    第二十七条 省补助养护资金计划当年未完成的县(市、区),裁减下年度养护计划。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定目标,年终考核,年终排名第一、第二的县(市、区),对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个人通令嘉奖。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其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效能问责及诫勉谈话;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县(市、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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