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8-0025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8-30 09:0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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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许政办[201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6日

    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6〕55号)精神,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缓解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扩大融资规模

    (一)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向涉农和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倾斜;各银行业机构要单列本年度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施专项管理,保持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二)鼓励引导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三)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券商签约,完成股份制改造,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四)针对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传统行业中有市场前景、有信用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探索研究,努力向上级行争取通过变更行业标识、细分行业门类等方式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五)支持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引进或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扶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搭建互联网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府推荐项目、企业自主申请项目和银行推荐产品在平台上实时对接。

    (六)加快设立科技专营银行、小微企业专营银行等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市级农商行组建步伐,做好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等机构的引进工作,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主体。

    (七)大力发展农村三权抵押、知识产权质押、银政通、科技保、共保体等创新型业务,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余额、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抵押方式,扩大抵质押范围;围绕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新型抵(质)押业务,并同时对政府性担保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三、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八)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和“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分开,优惠政策公开)等规定,不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取消不合理收费。拓宽企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监管部门实施问责。

    (九)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基准利率的下调幅度,及时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尽可能使用较低利率的信贷产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借新还旧业务,减轻企业还贷款压力,减少企业使用民间高息资金次数;调整企业还息方式,尽可能延长还息时间,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不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防止变相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十)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收取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贷款金额的10%。

    (十一)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贷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收费,取消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发挥政策引领作用

    (十二)用足用活货币政策、监管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政策尺度,提高政策容忍度,坚持尽责免责,灵活考核,最大限度提高银行业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许昌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银行业机构化解不良,增加投放。

    (十三)积极探索相关抵押业务,针对近几年通过产业转移引进的连续生产经营超过半年,但暂未取得房产、土地等权属证书的企业,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手续,为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便利,通过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其进行担保、再担保增信进行融资,待企业取得权属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反担保,切实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十四)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回归主业,明确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降低门槛,简化担保手续,下浮担保费率、保证金率等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五、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十五)各银行业机构对正常还本付息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抽贷、压贷、变更担保条件。要按季建立贷款到期台账,在每季初对下季度即将到期的贷款进行逐笔评估,制定贷款到期后的信贷策略,对于拟收回的贷款或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要分别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银监部门报告。对无故抽贷、压贷,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报上级行,并列入行风重点关注整顿。

    (十六)各银行业机构应建立贷款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类贷款申请办理工作时限及未达授信条件告知时限,制作“贷款限时办结明白卡”,在本机构公共营业场所公示,并报银监部门备案。对新客户的授信准入及老客户的转贷、续贷申请要本着尽早发起贷款审批手续、尽快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尽快完成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原则,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十七)对困难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帮扶类企业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需市级协调解决,由市处置办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市处置办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市处置办负责督促落实。对退出类企业要坚持“先清偿、后代偿”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担保企业;对代偿担保企业要按照“贷2还1”的总体原则,通过增加流动性、降低利息成本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要尽可能多的采取破产重整的措施,少走破产清算途径。

    (十八)落实《许昌市企业家队伍培养“十百千”行动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实施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加快转型升级。

    六、优化融资服务环境

    (十九)认真组织开展季度性银企项目洽谈和专项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有效疏通金融部门与经济主体的连接渠道,建立完善的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在银企之间搭建起一种互信、互利、互助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坦诚沟通,精诚合作,互惠双赢,共谋发展。

    (二十)充分发挥各级处置办职能作用,由工信部门主管企业服务的领导任市企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积极主动开展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积极探索主办银行制度和主债委员会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多头开户、过度融资;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风险苗头,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大督查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实现企业风险处置工作常态化。

    (二十一)进一步建好用好企业发展互助资金,通过银行主导放大倍数、引入民间资本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市、县两级互助资金规模,帮助企业调贷接链,防范风险。整合全市担保资源,做强做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为企业获取新的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增资扩股,使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要利用政府信用或融资平台积极筹措资金,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企业处置闲置资产,为企业增加新的流动性。

    (二十二)健全政府、银行、企业、法院沟通平台,妥善化解涉诉企业问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恶意悬空、逃费银行债务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并进行媒体曝光,切实维护金融债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金融传销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七、完善考核约束机制

    (二十三)对企业融资服务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按年度对企业融资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二十四)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按月进行考评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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