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制度上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强化管理职责,严肃财经纪律
(一)落实主体责任。乡镇政府、乡镇财政预算单位是本级、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财政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要负责人为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带头执行好、落实好各项财经纪律和政策制度,保证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行使财权。认真落实《许昌市规范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行使暂行办法》,乡镇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由其他班子成员分管,实行分级负责制。主要领导干部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务具体审批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三)健全责任体系。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做到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财政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对乡镇预算单位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以加班、值班等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评审等各项财经制度。
二、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
(五)统筹收支计划。乡镇财政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履行职能相协调、与本级财政年度财力相适应。要将所有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和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六)严格预算执行。依法批准的乡镇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组织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因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办理;因上级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七)规范预算工作。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等预算管理工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做到格式统一、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加强财务决算编审工作,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三、强化账户管理,规范资金运行
(八)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不改变乡镇财政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乡镇资金使用权、不改变乡镇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资金收付方式。按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人民银行许可后方予开户,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九)严禁私设“小金库”。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自开设各类银行账户,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四、强化收入征管,依法依规征缴
(十)加强票据管理。各乡镇在组织收入中,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印制或批准的正规票据。各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存、登记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规范。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严禁外购其他票据、自制票据、白条收费。
(十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非税收入,认真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将政府各种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各种非税收入。
五、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十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严禁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十三)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贯彻《市财政局中共许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乡公务卡制度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许财支付〔2014〕1号),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不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停止其所有支付业务。
(十四)严格津贴补贴的发放。工资支出要严格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金等按规定计提。严格履行津贴补贴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凡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的,一律按照违规违纪处理。
(十五)严格公用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实行“一事一批”、“一事一结”制度,不得集中汇总报销,不得签单挂账。认真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月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完善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1.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全市乡镇机关公务接待推行“廉政食堂”的意见>的通知》(许办〔2011〕37号)要求,定点用餐、定额支出、定员陪同;严格按程序接待,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入账,严禁公务接待费超支。
2.会议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及规格。召开会议前要编制会议费开支预算,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清单。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切实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车辆用油实行单车定额核算,车辆维修由专人负责,定点维修,单次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车辆油修费通过公务卡结算。
4.差旅费: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和方式变相外出及出国(境)旅游,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原则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5.办公费及办公机具购置费:建立健全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节约支出。办公用品应统一由单位办公室或财会人员购置,严格控制非权限人员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办公用品、办公机具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实行政府采购,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形成固定资产的,严格登记管理。
(十六)严格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财政补助性资金申报、公示、审核、发放,要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资金发放原则上实行“一卡通”支付,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快捷地落实到户到人,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挪用。
(十七)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项目,须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上级批复的,按程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审批。项目财政评审及公开招投标限额由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投资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实行财政评审和公开招投标;项目投资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选择施工单位的方式,施工单位确定后必须公示,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实施,并出具审核意见,专业性强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工程预算由乡镇财政所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审定。工程变更事项由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严格资金拨付手续,包括施工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财政评审(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协议、监理签证、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完税发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等,做到凭证合法、资料完备、手续齐全。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八)严格村级组织经费管理。各级财政补助下达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严禁乡镇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
六、强化财务管理,健全内控机制
(十九)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乡镇财政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支出审批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二十)优化财会岗位配置。各乡镇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合理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岗位分设,支票、印鉴必须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必须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乡镇财政所或上级财政部门派人监交。
(二十一)落实财会岗位责任。实行财会岗位责任制,细化岗位职责。财会人员要立足岗位,守职尽责,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二十二)严格财务审批权限。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镇政府分管财务的领导、乡镇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务审批人,委托他人或变更财务审批人的须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控制财务审批权限,超出限额的,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人根据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签署审批意见。具体审批权限由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三)完善财务审批流程。严把财务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事项分类,需要经办人员、证明人员、验收人员、主管人员审签的,按程序办理审签并报财政所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审批人批准,方可办理支付手续,杜绝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支出入账。
(二十四)规范财务报销手续。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完整的报账资料,有事项相关人员(经办、证明、验收、主管、财务审核)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原始凭证取得要素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完整、合理、合法。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事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小写、开票人、填制单位印章。
(二十五)实行财务信息公开。要认真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财务信息,应按规定通过会议、政务公开栏、相关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强化资产管理,规范处置行为
(二十六)规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单位购置资产,上级部门配置、奖励、调拨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确保在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国有资产与本单位财务资产账目一致,同步变动。
(二十八)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要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制度。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入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八、强化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十)清理消化历史债务。对历史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制定化债计划,消化存量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政府债务。
(三十一)禁止有偿集资和对外担保。严禁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方式向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
(三十二)加强对借出款项的管理。要定期进行清查,落实清收责任,限期核报或归还。对于长期挂账,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予以核销。
(三十三)加强债务统计工作。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债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
九、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三十四)健全监督机制。根据《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监〔2010〕150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大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财政监督责任,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乡镇财政所对列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及各预算单位实施日常监督;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各业务科(股)室对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活动实施动态监督。市、县两级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要制定年度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加大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县级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乡镇检查面不低于30%,市级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对乡镇检查面不低于10%。
(三十五)明确监督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乡镇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2.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落实情况;
3.经费支出,主要检查奖金和津补贴发放情况、“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主要检查涉农专项资金是否安全发放,是否存在虚报、挪用现象,乡镇涉农项目安排、申报是否合规、真实,项目实施是否落实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5.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及内控制度完整性;
6.其他财政财务管理事项。
(三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执纪必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他财经法规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七)本规定自印发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下辖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八)本规定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