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9-0023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9-28 16:0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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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政[201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将做好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社会保障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二、社会保障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标准足额计取。

    三、承包方必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招标未计社会保障费,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工程,发包方应按社会保障费计费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未缴清社会保障费的工程,未缴纳部分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00〕6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6〕129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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